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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永章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

发布时间:2015-03-14  来源:求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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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是网:1996年公布施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该法有些内容已难以适应实践需要。为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并将《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我所知,您及您的团队为修改现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提出了很好的建议。罗教授,能否具体谈一谈你们的哪些观点和建议为顺利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起到了推动作用?

  罗永章:我在美国留学12年,1999年回国。我和我的团队主要研究肿瘤生物学,研发生物技术药物和诊断试剂。归国15年来,我亲身实践了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建设以及市场准入等转化医学的各个环节,积累了不少经验和教训,同时也真切地体会到这个过程的艰辛。

  2008年,我创建了抗肿瘤蛋白质药物国家工程实验室,获得国家发改委的批复。该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任务就是开展转化医学研究,国家考核我们的主要指标是研发产业发展所需的核心技术,获得药品或医疗器械证书和临床试验批件等转化成果。这个任务非常艰巨,工作量巨大,需要一个团队通力协作才可能实现。然而,众所周知,真正的核心技术不但不能发表文章,申请专利有时都不行。我渐渐发现,团队里的年轻教师很难完全按照成果转化所需的分工一心扑在转化医学研究上。后来听说,这个现象很普遍,科研人员为了达到所在单位岗位考核和职称评定的要求,必须发表足够的学术论文,所以不得不在承担成果转化任务的同时为自己的课题、经费和文章打算。为此,我曾多次向相关部门呼吁,应该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建立合理的岗位考核、评价体系,使他们的工作得到应有的认可;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应该增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尽管各级领导都对此表示充分的理解和支持,但情况并没有多大改观。后来,在去年中组部组织千人计划专家学习习总书记“择天下英才而用之”重要讲话时,我再次明确地提出了这个观点,希望尽快改善转化型人才稀缺的现状。这篇文章随后被《光明日报》刊载。

  本次草案针对这两个问题增加了两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非常及时,我十分赞同。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明确指出“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并根据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相应加大或者减少对相关单位及人员的科研资金支持。”并“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此外,还要求“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说明本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以及相关收入分配情况。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报送财政、科技等相关行政部门。”草案中的这些新内容对推动和保障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和从事转化研究的科研人员受到应有的重视和支持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此外,我一直认为,社会对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地位认识不够,没有给出应有的尊重。其实,在美国等发达国家,企业一直都在科研和创新中担任重要角色,而且很多知名企业的科研能力并不亚于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在成果转化中,企业的主导作用就更加突出了。这表现为企业在体制上比学校和研究机构有优势,不仅可以为成果转化提供资金保障,更重要的是,能够将成果转化和市场需求紧密联系,这是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做不到的。近年来,我国具有较高研发水平和注重成果转化的企业越来越多,特别是很多民营企业逐渐崭露头角,表现出比国有企业更加鲜活的创新活力。这些优秀的民营企业为了创新和成果转化,作为各行各业的排头兵比普通企业付出了更多的艰辛和代价,社会应该给予他们应有的尊重。本次修订的草案充分认可了企业在成果转化中的主导作用,并且还提到让企业中具有丰富成果转化经验的人员到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任教,使人耳目一新。我觉得这个办法非常好,因为企业中具有丰富成果转化经验的人员中不乏具有开阔的国际视野、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的复合型人才,他们的言传身教对于实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将起到重要的示范作用。

作者:李小娟     责任编辑:于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