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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永章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

发布时间:2015-03-14  来源:求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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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是网:您能否重点谈一谈《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转化法》)在修订之前和《修正案(草案)》出台之后有那些重要区别?修改后的《转化法》有哪些亮点?您对《修正案(草案)》还会提出哪些意见建议对其再加以完善?

  罗永章:总的来讲,本次修订在适应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特点、尊重市场规律和提高可操作性方面都有明显的改进。例如:

  在第二条里,把“新技术”明确纳入科技成果转化定义的范畴中。我认为,这一点非常重要,体现了一种观念上的突破。因为在旧的观念里,人们只看得见产品、工艺、材料等有形的东西,对技术的认可度却远远不够。自古以来,就有身怀绝技的古人谦称自己的技术为“雕虫小技”,而老百姓也通常把掌握某种技术的人称为“匠人”或“手艺人”,认为很难登上大雅之堂。然而,核心技术是推动成果转化得以实施的重要源泉和动力。习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上明确指出,要构建高效强大的共性关键技术供给体系,努力实现关键技术重大突破,把关键技术掌握在自己手里。可见,对关键、核心技术的掌握不仅直接影响到国计民生,更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民族的尊严。这一版草案把“新技术”放在了第一位,说明国家已经充分意识到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的重要性,并实实在在地付诸行动了。

  此外,草案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至三十八条等的修订都很好,体现了尊重市场规律、顺应社会发展特点的理念,为在操作层面落实和实施提供了更自由的空间。

  我们对《修正案(草案)》还提出了进一步的修订建议。比如,草案中提出要把转化研究成果纳入对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考核,并要求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工资、奖励制度。但草案中缺乏明确、可操作的细则,不利于国家在执行层面实现监管。

  另外,《修正案(草案)》在调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中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方面力度还不够。其实,不管是个人获益还是企业获益,都将以税收等形式回报社会。因此,在经济转型、调结构的关键时期,应把做成事放在第一位。可参考美国、日本、瑞典等其他发达国家的相关制度,增大对直接从事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及其团队的奖励力度,充分调动相关人员的积极性,使科技成果尽快造福于民。

  此外,科研经费的分配、监管,科技成果转化后产品的审批、市场准入等环节,都存在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必须尽快解决才能真正打通科技成果转化的通道。

作者:李小娟     责任编辑:于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