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访谈

延续民族血脉守护精神家园

——全国政协委员、民进内蒙古自治区主委郑福田谈少数民族“非遗”保护 

发布时间:2017-03-02  来源:中国政协报

放大

缩小

  本刊: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的重要性。我国也出台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内的系列法律法规。在您看来,如何深入推进少数民族“非遗”保护?

  郑福田:应以发展的眼光全链条审视,以改革的思维整体统筹,构建基础扎实、布局均衡、结构优化、内涵丰富的少数民族“非遗”保护新格局。

  一是审议少数民族地区申报的项目时充分考虑不同民族的文化差异和心理期待,增加精通该民族文化的专家学者作评委,并组织专家学者在组织材料、申报填写等具体环节,给予申报方有效的指导帮助。

  二是对待“捆绑式”申报的项目,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基础上,强调其反映的“整体民族文化”特点,容许项目内部因传承而形成的些微差别存在。比如,对待蒙古族“祭火”,就应重点考察它所带有的整个民族传承下来的凝聚情感方式以及它的文化价值。

  三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保证“非遗”传承人在知识产权转变成经济价值时真正受益。由于信息不对称,内蒙古诸多“非遗”项目,被域外的公司、企业抢注商标。科尔沁蒙古族刺绣传人张春花作品被南方某纺织集团公司注册即是一例。建议当地政府提供相应的信息平台,公布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姓名,还要帮助这些传承人尽早注册登记或打造品牌商标。政府应指派专人负责开通网上平台,帮助这些对多种途径传播的多元媒体并不谙熟的“非遗”项目传承人(特别是少数民族传承人)维权。要加快专项立法进程,提供法律保障,为少数民族“非遗”保护提供更多的依据和参考。美国1990年颁布的《印第安艺术和手工艺法》,就在全世界范围内有效地保护了印第安人的艺术与手工技艺。

  四是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模式,全力保护和力挺自己国家的“文化黄金”,避免“非遗”自生自灭。这方面,法国1973年颁布“第二法令”,日本1950年颁布《文化财保护法》,意大利“反发展”的战略思路和直接给传承“非遗”项目者定期发放“艺术补助金”的做法,均可谓他山之石。

  五是在少数民族地区试行推广“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模式。这种“活水养鱼”的生态博物馆模式,是打破室内“博物馆”模式的新尝试,很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如在一定的区域内,定期举办“歌会”“舞会”等游艺活动。内蒙古传统的“那达慕”大会就是一种很好的传播发展民族民间“非遗”项目的活动。内蒙古自治区的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游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鄂尔多斯市乌审旗蒙古族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都是地方政府依靠当地的生态、人文环境,在挖掘当地“非遗”项目经济价值的同时,又给予传承人经济保障的有益尝试。与此同时,还可打造特色旅游,如创建民俗村、“非遗园”、“非遗”交易中心,打造文化旅游节,等等。

  六是在民族地区的大中专院校,设置“非遗”项目的课程,定向培养人才。采取鼓励措施,让少数民族青少年至少掌握一项本民族传统技艺。在科研立项、政府评奖、出版基金配套等方面,对以“非遗”为内容者实施政策性倾斜。

  总之,权力杠杆和资金杠杆左右开弓,互动互补,想办的事情就一定能办到。

作者:李香钻     责任编辑:张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