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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勇林代表建议:应适时制定《学校法》


  本报讯 “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由规章来设定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这两种直接影响这一基本权利的处分罚则,其位阶较低。”全国人大代表、西南交通大学外国语学院教授傅勇林建议,应当提升规定高校处分设定权的规范的立法位阶,通过制定《学校法》明确高校处分规则的设定权。 

  傅勇林代表对记者说,1990年颁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具体设定了高校处分规则,其中,把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6种罚则。前4种罚则不影响学生的受教育权。从大学自治的角度看,高校对前4种罚则可以被赋予一定的处分设定权;而后两种罚则则直接影响学生的受教育权。由规章来设定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这两种直接影响这一基本权利的处分罚则,其位阶较低。这与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规范形成了较大的反差。 

  傅勇林代表说,我国相关教育法规对高校处分规则设定的主体、权限、内容及形式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处分规则的设定主体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定权限和内容见于原国家教委于1990年颁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设定形式是部门规章。从《规定》第68条“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的授权性规定来看,该《规定》已经赋予高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相应的、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校内规范性文件的权力。但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这些校内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必须与上位法中体现的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及其体现的法治精神)相一致,而不能相互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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