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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述明委员:关于将农村纳入现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议

社会和法制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生活质量与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农村各项社会事业也有了很大的发展。但长期以来,农村社会保障始终处于现行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农民的生、老、病、死基本上由个人或家庭来承担。这种以城乡属性分层社会保障的做法既不合理,也不公平,特别是非农化与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人口转变等因素的变化,农民的社会保障需求大大提高,因此,重视并全面审视农村社会保障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
    
     一、当前农村社会保障面临的形势
  
    1.农村人口老龄化加剧,养老问题非常突出。我国差不多有四分之三的老年人生活在农村,不少老年农民的现状是既无积蓄,也无保障,经济来源和生活照顾完全依靠子女。而随着计划生育的实施,随着农村大量青壮年农民流入城市,劳动人口与老龄人口赡养比的下降,这种依靠家庭养老保障的机制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2.家庭结构日益小型化、家庭保障难度越来越大。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广泛实施,农村家庭规模已由原来的大家庭或较大家庭转向小型化家庭(即核心家庭),大家庭减少和小家庭增多的必然后果是未来家庭的保障负担特别是养老负担将使家庭不堪重负。目前,农村35岁以下的夫妇一般只有1—2个子女,就农村养老而言,主要依靠的是儿子,家庭若只有一个儿子,几十年后负责养老,负担很重。农村的纯女户在生产经营中由于难以承担重体力劳动,不能为父亲分担,而且到了一定年龄就要出嫁,使家庭失去劳动力, 因此,独女户在女儿出嫁后便失去了年轻劳力,而养老在未实现社会化的情况下,养老就成了独女户最为棘手的问题。由于家庭供养模式属于反馈型模式,家庭关系处于代际间互相供养的状态,每个家庭都要承担起家庭成员“生老病死”的责任,因此,农民想多生孩子、生男孩,是从家庭利益出发作出的选择。由此,农村也出现了一些社会问题,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虐待老人现象比较多。二是弃婴现象屡有发生。

    3.农村对土地的可依赖程度逐渐降低,单纯依靠土地来保障生活问题已受到严峻的挑战。一方面,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现行农村的产业结构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单一的产业结构,而是走向多样化的格局。特别是非农产业已在农村占有重要地位;另一方面,随着人口总数的增加,人均耕地的减少,土地的保障能力日益下降。即便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由于其农业生产已纳入商品生产的轨道,市场风险对他们同样构成威胁,尤其是在现行农产品市场发育尚不健全的条件下,社会保障对他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安全网。
    
    4.集体经济核算体制瓦解,集体保障功能弱化。1978年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以后,传统的集体核算制被彻底打破,以社队为基础的集体经济瓦解,农民也由此丧失了集体保障。从福利保障看,原先由集体经济负担的烈军属和五保供养户,也由于集体保障基础不再存在,而丧失了应有的福利保障。同时,农村合作医疗因其所依赖的集体经济的消失,加上其本身所存在的诸多问题,也相继消失。农民完全自费医疗,使贫困农民得不到基本的医疗保障。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日益严重。据全国100多个县(市)的抽样调查,全国农村慢性病患病率达85%,平均每个农民年患病时间在12天以上,因病休工5天以上。每年全国农村因疾病至少损失27亿个劳动日,造成数百亿元的经济损失。目前贫困农民在健康与贫困的循环链中基本上处于:生病——医疗费用增加——生活费用减少——生活困难——贫困——营养不良——再生病——更贫困……。特别是在老、少、边、穷地区,疾病实际上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制约因素。
   
    5.农村农民生产与生活风险加大,保障任务加重。农村生产与生活风险主要来自四个方面:一是耕地减少后大量农业劳动力大部分时间处于闲置状态,并难以向非农部门转移,失业风险加剧。二是从事传统的农业的劳动力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土地收益难保基本生活。近年来,由于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采,植被破坏严重,水土流失加剧,水旱自然灾害频繁发生,也加剧了农民的生活风险。三是随着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农民市场风险日益加大。在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农民进城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职业,为城市经济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城市发展已离不开进城农民工,但由于多种原因,他们不但未被纳入现行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之中,而且还采取了许多有别于本地人口的排它性和区域封闭性政策措施,导致本地人口(包括劳动人口与非劳动人口)与外来人口在社会地位、劳动就业、经济收益和福利待遇等方面,存在显著的社会差别。四是农村农业生产将纳入世界经济一体化。农村并非是“世外桃源”,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将日益市场化,风险也将不断增加。
   
    6.保障体制被城乡和所有制分割,农村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难以实现。资源的流动性是资源优化配置的保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作为最活跃、最积极的生产要素,其流动成为资源优化配置和保证经济运行的重要方面。而现行城乡分割和所有制分割的保障体制,使乡镇企业职工和农民很少甚至根本就享受不到社会保障待遇,农村劳动力难以向其他所有制流动,难以向城市流动,要不就只能干那些没有什么保障、待遇低的工作,限制叮他们在就业方面的平等竞争机会,难以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由于在广大农村地区养老只能靠家庭,劳动力为赡养和照顾父母所束缚,也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流动。农村劳动力无法合理流动,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就难以形成。社会保障发展滞后,使得面向农村的养老、医疗、护理等可以吸收农业剩余劳动力的服务行业,难以兴旺发达。
   
    二、现行农村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农村建立的一些保障制度,其弊端和问题渐渐显现出来:
    
     首先,加重了一些地区的农民负担。我国农村自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经济虽得到了迅速发展。但从整体上来看,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还十分低下。由于近些年农副产品的价格一跌再跌,而从事农业所必须的工业产品价格又居高不下,再加上农村的多种税费,农民收入呈下降势态,农村社会保障中的各种缴费项目无疑是农民一种沉重的经济负担。

    其次,现行保障项目的推行造成了农民的抵触情绪。近年来由于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村社会保障中的集体统筹部分占集体提留的比例逐年减少,贫困户的集体补助也相应减少,农村保障在有的地方被认为是摊派而不愿缴保费。有的地方片面强调收缴社会保障基金(如养老基金)的重要性,迫使有的农民卖口粮,或举债缴纳保费。
  
    第三,加剧了社区之间的不平等与“壁垒性”。现行农村保障制度既为特定社区内的农民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也为社区之间的不平等与壁垒性埋下隐患。市场经济需要一个广阔的可自由流通和交换的市场,特别是作为农村社区新的动力源的乡镇企业,更需要一个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环境。由于目前农村不同社区内乡镇企业的职工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同,使社区之间形成割裂市场的壁垒,导致乡镇企业规模聚集变得更加困难。
    
    第四,不利于农民社会保障观念的确立。就国家在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看,农民的“自我保障”和“家庭保障”仍然是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在这种情况下,让农民形成较强的社会保障意识是困难的。当集体不能为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项目提供更直接的扶持时,农民就很难看到这种保障制度与传统家庭保障形式之间的差别。如果集体没有任何的补贴,农民就不会将本来就不宽裕的资金投放到既需要管理费用又不十分安全的社会保障基金上去,特别在那些管理混乱、监督不力、存在贪污和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地方,农民就更难以树立信心,积极投保和树立社会保障意识。
 
    三、发展农村社会保障的思考
 
    1.完善和规范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在宏观管理上要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规范,消除“多龙制水”、条块分割的状态。由政府组建社会保障委员会领导社保工作,负责编制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规划、收支标准、实施办法;指导地方组织实施具体保障项目。监督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管理、经营和发放等。在具体执行上主要依靠基层政权组织和群众性管理组织, 由他们分级分类负责具体的社保工作的管理、执行和监督,努力建成社会化、法制化的社会保障网络。要依法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确保基金使用的安全、高效。要从法律上确认农村社会保障在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社会转型期农村社会保障的性质、对象、内容标准,规范农村社会保障执行者的职责和参保者的权利和义务。
    
    2.确保基金保值增值。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是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核心问题。从我国社会保障改革的方向和世界社会保障改革的潮流来看,建立个人账户,按个人账户储备积累的总额确定保障基金的发放标准,是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要求。建立个人账户就意味着,不论集体补助多少或有无补助,连同个人交纳的部分,都归到投保人的个人账户上。这种方式对于增强农民在保险基金上的安全感和自主感,,调动广大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积极性,都是大有益处的。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保障基金的结余基金使用首先必须保证安全性的原则,其次才是效益原则。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 由国家社会保障机构直接向财政部门办理购买国库券和国家特种公债,是一种既安全又有效益的保值增值手段。这种手段不仅能取得群众的信任,而且还可以支援国家建设。
  
    3.建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一,科学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基本原则是,既能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又能防止因保障标准过高而形成养懒汉的倾向。其二,合理界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大体上包括因缺少劳力、低收入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因灾、因病和因残致贫的家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及无法定抚养人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等。需要保障的对象一般占农村总人口的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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