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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小青委员:必须加大清理追收挤占挪用住房资金的力度

社会和法制

    自住房制度改革以来,在有了售房款和住房公积金之后,挤占挪用住房资金(包括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下同)的现象时有发生。近几年来,随着房改的进一步深化,由于被挤占挪用的住房资金迟迟不能归还,已经极大地影响到当地的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进程和职工的切身利益,许多职工对此意见较大。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住房资金的大部分都要转化为职工的住房补贴,因此,被挤占挪用的住房资金,大部分都应该是职工个人的住房补贴资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从缴存起就是职工个人的。所以,对这个问题应有足够的重视。
   
    由于种种原因,清理回收挤占挪用住房资金,一直是老大难问题。虽然国家有关部门都多次强调,要责任落实到人,限期追回。大多数地区也都制定了还款计划,最后也都没有按照计划落实。主要的原因,是由于挪用大都是过去若干年发生的行为,当年的行为人已不在原岗位,同时没有强有力的追收措施和相应的处罚手段和办法,因此难以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和效果。
   
    建议:将清理回收挤占挪用住房资金的任务,纳入到各级政府的目标考核中,限期归还。到期仍未归还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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