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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智伦委员: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社会和法制

  “发达国家大多设有独立统一的商标专利局或工业知识产权局,惟独我国是条块分割,著作权、专利、商标三分天下,各管一方。”全国政协委员陈智伦呼吁我国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来自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陈智伦委员,长期从事知识产权的教育和实践工作,他认为,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比较混乱、比较复杂。首先是机构隶属关系混乱,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构属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专利行政管理机构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商标行政管理机构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各省设置与此相同。其次是机构职能混乱,主要表现在知识产权局基本上只管专利,名不符实。再次是机构职级混乱,主要表现在同一水平的机构具有不同级别的职级,很不协调。第四是机构设置混乱,有的地方有,有的地方无,上下不对口。第五是机构性质混乱,有的地方是行政机构,有的地方是事业机构,权利义务各不相同。   

    “这样的局面十分不利于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对于这种局面,陈智伦总结了6个“不利于”:不利于知识产权的统一协调和管理;不利于三大知识产权相互之间的配合和协调;不利于知识产权法制的统一;不利于知识产权管理的上下配合;不利于提高和树立知识产权管理的效力和权威;不利于调动知识产权管理队伍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管理作用。   

    “这种局面降低了我国知识产权管理的效率和权威,削弱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和水平,影响了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在世界上的形象和我国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和交往,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我国知识产权管理的一种损害。”陈智伦委员说。   
  
    知识产权是一个完整的概念,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在科学管理和法律保护上有其不可忽视的特殊性、规律性、一致性和综合性,切不可人为的将其割裂开来分而治之。因此,他建议,在国家和地级市以上的各级政府中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使之真正形成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健全知识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知识产权有序流转,保障知识产权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和发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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