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进简介 新闻动态 专题论坛 参政议政 社会服务 同舟时评 会务文献 民进风采 资料中心 民进动态 会史资料 学习研究 领导著述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民进专题 > 2004年两会专题 > 大会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04年3月10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肖扬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认真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积极实践“公正与效率”法院工作主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全面履行审判职责

  2003年春,非典疫情突如其来,许多诉讼案件被迫延期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党中央的部署,坚决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并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时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非典过后,我院克服疫情带来的严重影响,提高审判效率,努力完成审判任务。全年共审结民事和行政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等案件3587件。

  第一,依法惩罚犯罪,依法保障人权。全年共审结死刑复核案件和刑事再审案件300件,同比上升16.28%。其中,维持原判182件,改判94件,指令下级法院再审24件。我院审理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毒品、走私、金融诈骗、贪污、贿赂等犯罪的死刑复核案件,严格掌握判处死刑的法定条件。对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核准死刑;对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或依法可不必立即执行死刑的依法改判;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依法发回重审,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立法精神,确保我院复核的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同时,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于不服下级法院裁判申请再审的,在维持正确的判决、裁定的同时,对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第二,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下,民商事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审理难度越来越大。我院在审判中,坚持各类市场主体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全年共审结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民事和涉外商事上诉案件372件,涉案标的金额134.8亿元;审结民事和涉外商事再审案件59件。在审理涉外商事案件中,坚持主权原则、司法统一原则和非歧视原则,恪守我国参加和批准的国际条约,遵循国际惯例。我院审理一外国轮船公司申请再审一案,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正确适用准据法,依法纠正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的错误,平等保护中外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树立我国公正司法的国际形象。

  第三,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我院重视改善行政审判的司法环境,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权。加大对与市场经济有关的行政案件的审理力度,全年审结的此类二审案件占全部行政二审案件的83.3%。对涉及行政机关整治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的案件,加快审理,及时结案,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此外,还审结一批行政再审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

  第四,依法监督和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民商事执行案件,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院全年共依法监督和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民商事执行案件293件。如对江西省113名民工在外地打工,劳动报酬被拖欠追索没有结果一案,我院认真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具体督办意见,监督受案法院依法及时审结执行,使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第五,依法加强申诉审查和再审立案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行使申诉权利。由于法律对申诉没有时间、次数、审级的限制,因此,接待、处理不服各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的申诉,是我院一项极为繁重的工作。全年共接待处理涉诉信访12万余件(人)次。按照分级负责处理的原则,依法审查处理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2089件,对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依法及时立案,使有理有据的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的,认真做好服判息诉工作。

  二、加强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支持和尊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同时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一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当地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各项工作都有很大进步。全年共审结各类案件5687905件,涉案标的金额7685亿元,分别比上年上升0.78%和8.33%。

  第一,依法实行审判监督指导,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根据严厉惩罚各类严重刑事犯罪,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的总体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全年共审结刑事案件735535件,判处被告人933967人,同比分别上升1.21%和1.51%。其中,审结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杀人、抢劫、绑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案件238949件,判处犯罪分子308183人。审结侵害未成年人和妇女权利案件37580件,判处犯罪分子40820人。审结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走私、金融诈骗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案件14775件,判处犯罪分子19197人,挽回经济损失15亿元。审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22986件,其中,判处县(处)级国家工作人员458人,地厅级73人,省部级6人。同时,加强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对不构成犯罪的2467名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2368名公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

  贯彻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全国法院全年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4834350件。其中,审结企业改制、重组、破产和买卖、租赁、金融等案件632719件,维护市场秩序;审结婚姻家庭案件1266593件,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审结涉军案件4848件,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根据依法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要求,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全年共审结行政诉讼案件114896件,其中,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城镇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社会保障等案件较为突出。此外,还审结国家赔偿案件3124件,同比上升18.24%。

  及时总结民事案件执行工作经验,继续探索解决执行难的新途径。推行执行过程、执行方式、执行听证、执行结果全程公开的制度,采取委托执行、交叉执行、提级执行和协调执行等行之有效的方法,不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全国法院全年共执结案件2343868件,执行标的金额3434亿元,同比上升8.46%。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结检察机关抗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3308件。其中,抗诉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改判的3006件,抗诉理由不成立、原判正确依法予以维持的4786件,检察机关撤回抗诉的669件,因有新的证据或原判事实不清而发回重审的397件,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和解结案的892件。

  第二,开展“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促进司法公正。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执行不力的突出问题,我院在全国法院部署开展“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着重检查审判指导思想、审判作风、审判质量和效率、法官法规定的“十三种不得有”行为等方面的情况。为确保司法大检查的顺利进行,派出由院长、副院长带队的9个督查组,分赴各地进行督促检查。全国法院共复查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112万件,对存在认定事实不准确、审判程序不严格、裁判结果不公正等问题的5805件案件依法予以纠正。针对司法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院制定和完善15项工作管理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结合实际提出了具体落实方案。

  第三,清理刑事超期羁押案件和民事行政超审限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针对刑事案件中超期羁押问题比较严重的状况,我院提出“有罪依法判决,无罪坚决放人”,并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建立清理超期羁押案件周报制度,定期通报;组成8个督办组分赴超期羁押案件较多的地区进行检查指导。我院制定并推行案件流程管理等10项制度,公布超期羁押案件举报电话,便于社会各界监督,防止出现新的超期羁押和超审限案件。截止2003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清理刑事超期羁押案件4100件,涉及7658人,除少数因法定事由外,基本清理完毕。此外,全国法院还清理民事、行政超审限案件20024件。

  三、进一步加强司法解释工作

  加强司法解释,统一司法标准,着力解决审判实践中具体应用法律的疑难问题。一年来,我院制定司法解释20件,答复各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问题576件,发布司法文件20件。

  第一,加强审理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维护社会稳定。我院除制定办理妨害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外,还制定了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对维护非典防治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和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了具体的适用法律依据。

  第二,加强与市场经济运行密切相关的民商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我院制定了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审理期货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和审理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对保障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具体的适用法律依据。

  第三,加强事关人民群众生活的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先后制定适用婚姻法司?
[关闭窗口]

民进简介 新闻动态 专题论坛 参政议政 社会服务 同舟时评 会务文献 民进风采 资料中心 民进动态 会史资料 学习研究 领导著述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中国民主促进会
Email: webmaster@mj.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