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章程》 (2003年9月7日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理事会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教师教育创新、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促进基础教育的发展、以信息化带动教师教育现代化,构建教师终身学习体系,特成立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以下简称“教师网联”)。
第二条“教师网联”在教育部的支持和推动下成立,由举办教师现代远程教育的高等学校及其他举办和支持教师教育的相关机构组成。联盟是教师教育系统、卫星电视网、计算机互联网络(以下简称“三网”)有机结合、共建共享优质教育资源的教师学习型协作组织。
第三条“教师网联”的宗旨是: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科教兴国”的战略,充分发挥现代远程教育优势,加强“教师网联”各成员间的联合协作、有序竞争和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全面提升我国教师素质和专业化水平,推动我国教师教育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四条 协调各成员单位积极发挥“三网”沟通的优势,从不同地区的实际出发,采取不同模式和方法,为教师提供高质量、高效益的继续教育培训和开放灵活的教育途径。开展学历、学位教育必须由教育部批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的院校举办。
第五条 实现教师教育领域内跨院校资源整合,建立和提供标准化开放的公共服务平台和优良的服务体系,共建共享优质资源,为教师教育提供优质资源,以教育信息化推动教师教育现代化。
第六条 积极建立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沟通以及各种教育形式有效结合的机制。
第七条 不断总结理论与实践、技术与管理等方面的创新经验,认真研究建立教师教育领域实现联合、积极协作的新机制,积极探索开展教师远程教育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为国家的教师教育改革和教育创新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八条 在教育部“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的指导下,加强现代远程教育、教师教育的规律、特点及其有效结合的科学研究,深入开展教师教育的理论、方法以及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促进教师现代远程教育的跨越式发展。
第九条 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大力促进各成员单位与国内其他学术团体、研究机构及港澳台地区现代远程教育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教师网联”在教育部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教育部教师教育专家委员会可通过对师范司提供咨询意见及建议的方式对“教师网联”的工作进行指导;同时,“教师网联”也接受该委员会在师范司委托下的指导。
第十一条 教师网联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教师网联”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决定、指导及协调“教师网联”的重大事宜,组织制定规章、标准、规范等。
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教师网联”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首届理事会由“教师网联”发起单位协商并推荐相关候选人经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代行其职责。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由“教师网联”牵头大学的校长担任;副理事长若干名,由成员单位的校长、主管领导担任。
常务理事会对“教师网联”的重要工作进行研究、审议、部署、实施,重大决策需提请“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 常务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由理事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设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下辖若干工作组,工作组组长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兼任。秘书处和各工作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执行常务理事会做出的各项重大决议,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各成员学校的日常联系。
第十四条 成立“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专家委员会”,为理事会提供决策咨询,为“教师网联”工作提供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教师网联”成员包括“教师网联”办学的实施机构和参与机构。要审慎而积极的吸纳新成员,不断扩大“教师网联”的队伍。举办现代远程教育的高等学校,或其他举办和支持教师教育的机构,愿意遵守本章程的规定,可向“理事会”提交加入“教师网联”的申请,经“理事会”进行资格审查、批准后取得“教师网联”成员资格。
第十六条 成员可自愿退出“教师网联”,退出成员需向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退出。一经退出,将不再享受联盟成员的权利。
第四章 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教师网联”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联盟内部的重要决策、重大活动、重要事项等有表决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享受国家为“教师网联”提供的特殊优惠政策和条件; (三)有权参加“教师网联”的各项活动,优先获得和使用“教师网联”有关资源; (四)对“教师网联”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教师网联”成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落实教育部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的政策文件和规章制度; (二)遵守章程、执行“教师网联”决议; (三)坚持联盟自律,规范办学,接受监督; (四)积极承担“教师网联”委托的工作; (五)按期缴纳会费。两年不交视作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教师网联”对成员有监督和批评的权力,对违反国家教育政策及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相关规定、不履行“教师网联”的义务等情况有权做出以下处罚: (一)对违反国家法律及教育政策的可按程序向有关部门反映,促请对其做出相应处理; (二)对违反联盟自律要求及“教师网联”规定的,经理事会讨论并表决通过,可取消其相对应的成员权利,直至取消其成员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教师网联”内部出现的纠纷,应当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未果者,提请常务理事会协调。
第二十一条“教师网联”的活动经费来自成员单位的会费及其他来源;“教师网联”的活动由联盟成员轮流举办,经费不足部分由主持活动的成员单位补助。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全体成员会议通过后实施,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教师网联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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