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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贯彻《义务教基法》,加强础教育的几点建议

民进中央1989年3月提交中共中央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发展我国基础教育,提高民族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国策。颁行两年多来,《义务教育法》的许多重要规定尚未得到切实贯彻,有相当多的地区并未认真执行。《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要求“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各级政府的执行情况,与《义务教育法加勺规定和要求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至于“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目前仍缺乏有效的具体措施。中、小学生弃学就业是近年来出现的新问题,情况越来越严重,许多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没有得到法律的切实保障。《义务教育法》贯彻不力,使我国基础教育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局面。

    长期以来,基础教育的投入严重不足,缺口很大。国家拨给基础教育的经费,近年来绝大部分用于人头费,真正用于发展教育的所剩无几,甚至不敷日常的开支,许多学校处于穷维持也难以维持的窘境。广大地区的中小学校至今尚不具备“校校无危房,班班有教室,学生人人有课桌凳”(即“一无两有”)这一最低限度的办学条件。教师厌教、学生厌学日趋严重。不少人产生了基础教育难以办下去的失望情绪。据统计,1984年9月至1987年9月的三年间,流失的中学教师多达30万人,占同期培养和培训的合格教师的43%;中途辍学的中、小学生多达700多万人,其中不少将成为新的文盲。据我会地方组织的调查,银川市郊区中学生中途辍学的约占在校生数的30%;佳木斯市所属的几个县,初中生流失率达15%左右,有的县达到17%。有一所农村中学初一入学87人,毕业时只剩44人,流失50%。童工童农童商大量出现,江西某县某乡,15岁以下的“娃娃农民”和“娃娃商人”多达222人,其中女孩子占85%。尤其令人担忧的是中、小学生的理想抱负、道德情操、文明素养都不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在校中、小学生的犯罪率呈增长趋势,1987年比1986年上升4.8%,占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十分之一强。

    基础教育目前正在为我国2l世纪的腾飞培养生力军,如不及早改变教育质量不高,甚至有所下降的状况,提高民族素质,振兴国家经济将成为空话,势必延误我国现代化战略目标的实现。兹就切实贯彻《义务教育法》,加强基础教育,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发展教育事业的战略决策。

    我们建议各级领导,特别是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要进一步把“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战略决策认真落实到行动上。在进行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决策时,遵循“使经济建设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的方针,坚持“经济要发展,教育要先行;教育要发展,基础教育要先行”的原则,决不能只追求经济的近期效益,而忽视教育的长远效益。并提高教育.决策的透明度,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包括各民主党派的参与。

    要把重视教育,为教育办实事,作为考核各级党政领导政绩的主要标准之一。对考核的内容、方法及奖惩,应作出明确的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以便检查和监督。

    各级政府应带头用实际行动倡导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使“教育兴国”成为全民的共同认识和行动准则。

    二、国家对基础教育的投入必须实行“优先原则",而不是“剩余原则”。

    基础教育的经费主要应当是国家财政的投入。要以法律形式规定出教育经费在国民经济中的合理比例,以及基础教育经费在整个教育支出中的合理比例。国家应就义务教育的各项经费开支标准,制定总的原则,责成省、市人民政府尽早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义务教育日常所需的经费标准和用于增设班级或开办学校的经费标准,并予以具体的保证。把征收教育费附加改为征收教育税,授权地方政府开征新的教育税种,所征税款要专户存储,以保证用于基础教育。

    筹拨专款,限期在全国范围实现“一无两有”(最迟不能超过1990年)。规定中、小学危房没有全部解决的地方,党政机关不得兴建楼堂馆所。

    加强对教育经费的管理和审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责任对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及效益进行检查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审计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教育经费的审计意见。挪用、贪污教育经费的, 必须给予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

    多方面开辟筹集教育资金的渠道,要制定制度和法律,鼓励社会和私人办学。坚决禁止违背教育方针、干扰教学秩序、破坏教学设施(如侵占学校场地、房屋和设备)等以降低教育质量为代价的创收。

    三、提高教师待遇,稳定师资队伍。

    建立合理的中、小学教师工资制度。中、小学教师的平均工资应高于其他行业的平均工资。实行单独的中、小学教师的工资系列,建立自动调节机制。要鼓励教师终身从事教育事业。在职务聘任制的基础上,教师的工资一般应根据业绩每年有所增长;优秀者可越级晋升;工资之外可设各种奖励性津贴,如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等等,以体现优劳优酬,多劳多得。各级政府应设荣誉称号,表彰和奖励成绩卓著的优秀教育工作者,使教师真正成为受人尊敬、令人羡慕的职业。

    采取特殊的优待政策以加强师范教育,提高各级师范院校在校生的生活待遇,吸引优秀学生报考。

    尽早颁布《教师法》,使教师的权利和义务都能得到法律的保证。

    四、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德育工作。

    中央和各省、市政府应尽早制定出未成年人保护法或条例,依法治理有损于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的社会环境。

    由各级政府主持,建立旨在使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密切结合伯勺协调机构,动员全社会对中、小学生作好德育工作。

    把对学生进行德育的效果,作为评估学校和教师业绩的一项重要的标准。

    五、深化教育改革,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遵照《义务教育法》第八条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负责管好学校的经费、师资和教育、教学。县和县以上的各级政府要建立督导制度。

    积极创造条件在中、小学推行校长负责制。实行校长选聘制,制定选聘标准,健全培训制度,确保校长素质。保证校长应有的职、责、权、利。要建立必要的制约机制,发挥社会对学校教育质量的评估和监督作用。优化中、小学教师队伍,逐步实行双向选择原则下的全员招聘制。各级政府负责帮助学校妥善安排富余人员。

    深化教育思想、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的改革,使之适应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政治的建设。加强教育科学的研究,为教育改革奠定理论基础。

    六、必须使《义务教育法》充分发挥“法”的作用。

    总结两年多来的实践经验,适当调整义务教育的发展规划。到本世纪末的这段时期,就全国范围来说,实施义务教育的重点应放在普及初等教育。明确规定青少年就业必须交验完成与义务教育相应的学历证书。在经济条件落后的农村,小学高年级和初中可适当开设初级职业技术课程。各级政府要依法治教,各级司法部门要负起对《义务教育法》所承担的执法职责,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和拒送子女按时入学、强迫子女中途辍学等违法行为给予制裁。

    以上各项都应尽早制定切实可行的《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加以阐述和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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