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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制定《民办教育法》,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建议

1997年民进中央提交全国政协八届五次会议的党派提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的深化改革,促进了教育体制的改革。逐步建立的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是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近年来,我国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已有6万余家,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两个文明建设的人才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目前,各级政府对民办教育的鼓励、引导和管理,都缺少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缺少有章可循的法律依据。因而制定和颁行《民办教育法》,不仅是民办教育得以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而且是保证依法治教的必要措施。
我国民办教育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教育法》都明确了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对国外民办教育立法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都为制定《民办教育法》提供了必要的保证和依据。

    我们建议:

    一、立法的基本原则必须体现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促进发展和有效管理应该是《民办教育法》的两个有机组合的基本点。“促进发展”是主要方面,加强管理不是限制发展,而是保障民办教育更健康地发展。

    二、明确民办教育的地位和性质。应充分肯定民办教育是一项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同时有权得到政府的扶持和社会的支持。

    三、应坚持法律的可行性与严肃性的统一,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对于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条件、收费标准、师资水平的规定都应是切实可行的,避免脱离目前民办教育发展水平,把要求规定得过高或过死的倾向。与此相应,应明确督导评估和监督审计的职能部门,明确各职能部门的权限范围、运行机制和检查标准,以确保民办教育的正确办学方向和良好教育素质。

    四、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发扬民主,认真做好立法的论证。在全国人大抓紧起草制定《民办教育法》的同时,可以借鉴以往《教师法》制定时行之有效的做法,鼓励民主党派、教育团体等方面参与研讨,提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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