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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运来:关于尽早解决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医疗保障问题的建议

社会和法制


    江西省启动基本医疗保险以来,符合《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中第一条规定的退休老工人多次上访,要求在医疗待遇上也参照该通知精神,享受离休待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一是个人要自付一部分医药费,二是设置了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和最高支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没有达到起付标准的费用以及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这批同志曾经为全国的解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过很大贡献,现在都是70多岁的人了,年老体弱,疾病给他们晚年生活带来很大困难。完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医疗待遇不尽合理。

    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参照离休人员医疗保障政策,尽早研究出一个妥善的办法,减轻这部分同志因疾病造成的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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