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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运来:关于修改《劳动法》的建议

社会和法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一九九四年颁布的,当时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发达,不少理论问题还处于探讨之中,特别是对市场经济带来的许多问题认识不足,对侵害劳动者权益特别是侵害农民工的权益认识不足,所以,对侵害劳动者行为的处罚措施不具体。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调整主要是依靠政府运用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步入市场经济的轨道之后,国家对劳资关系主要实行宏观调控,其主要手段是法律调整,而与我国不断发展变化的劳资关系相比,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则显得相对滞后。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现有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配套,在一些重要的劳动领域存在着立法空白。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但一些重要的单行法如《工资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障法》等还都没有出台,远未形成比较完整的劳动法律体系。

    (2)已经颁布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某些内容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进行调整。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颁了一系列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基本上是按照计划经济的要求,着重以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为调整对象制定的,与今天已经初步建立起来的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以及现在大量的个私企业、小企业,以及灵活就业的形势,一些原有的法律的内容不适应目前的形势发展,急需修改完善。

     为此,我建议,修改《劳动法》,加强《劳动法》配套法规建设的步伐,建立比较完整的劳动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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