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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锦才:关于制定发放老归侨生活补贴的全国性政策的建议

社会和法制



    “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是党和政府一贯坚持的侨务政策。2000年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第三条将这个政策上升到法律高度定下来。为了体现对归侨的适当照顾,多年来,许多省、市、自治区制定了对老归侨予以补贴的规定。据了解,目前祖国大陆除西藏自治区外,已有24个省市自治区实行了关于给早期回国的离退休老归侨干部、职工发放生活补贴的政策,补贴金从50元到100元不等。发放对象主要是20世纪60年代以前回国参加革命和建设的老归侨。但是,由于这项政策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执行,补贴款项差异较大,有的全部由政府财政支出,还有少数地方一直没有制定补贴政策。这就造成同是老归侨,因为地方政策不同,单位条件不同,有的可享受到补贴,有的则得不到这项照顾。

    我们认为,发放补贴即是对老归侨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做出贡献的肯定,体现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精神,有利于凝聚侨心,更好地调动广大侨胞投身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胡锦涛总书记在参加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致公党和中国侨联联组讨论时明确要求各级侨务部门要努力为归侨侨眷办实事、办好事。中央书记处对侨联工作的指示中也提出:“特别要做好曾经为我们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做出了重要贡献的老归侨,生产生活有困难的归侨侨眷的帮扶工作,按照有关政策落实优抚待遇,把党和政府对侨胞的温暖送到他们心坎上。”这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侨胞的关怀。坚持给老归侨发放补贴,并将其统一规定下来,符合侨界群众的愿望,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举措。据在归侨侨眷较集中的23个省(市、区)的调查统计,目前有归侨792882名,其中解放前回国的有165558人,20世纪50—70年代回国的有540427人,而其中生活在城市的归侨为211407人,真正需要发放补贴的人数并不多。因此,我们建议国务院侨办商财政部,参照有关省、市、自治区的成功经验,统一制定补贴范围、补贴方式和补贴的最低标准,使这项政策成为全国性的法规固定下来,以使更多的老归侨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进一步体现《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精神,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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