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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贻云:建议全国人大加快志愿服务立法

社会和法制


    近年来,志愿服务在我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是,由于缺少必要的法律规范,尤其是缺少权威的,国家层面的法律规范,出现了许多让志愿者寒心,让接受服务者不放心的情况。同时,也使志愿服务组织机构的发展受到限制,使志愿服务的社会动员停留在较低的水平上,这种局面不利于志愿服务事业在我国的健康发展,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我们建议全国人大加快志愿服务立法的步伐,使我国的志愿服务事业走上健康、快速、深入、持久发展的轨道。

    志愿服务行动的兴起是人类社会走向文明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志愿者以自己的无私奉献惠及他人,惠及社会,尤其是扶助弱者,是促进人类社会走向和谐、公平和相互理解的重要因素。在我国,现代志愿服务活动开始于20世纪初期。改革开放之后,志愿者行动再度兴起,发展至今已经20多年。志愿者队伍的规模、活动范围和全社会的志愿服务意识都在不断提高,这是一种可喜的现象。但同时也应该看到,我国的志愿服务行动仍然处在发展的初期,科学完善的志愿者制度尚未形成,志愿者队伍的规模与服务水平与社会的紧迫需求,与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的地位,与中国社会现代化的标准还存在很大的距离。客观地评价我国志愿服务行动,目前还处在“运动式”、“象征性”、随意性和分散化的阶段,志愿服务还缺乏必要的法律保护和法律规范,志愿者资源的社会动员严重不足,志愿服务组织自身管理水平不高,志愿服务行动项目的评估方法不到位,志愿者队伍的总体素质不高,志愿服务意识还不普及,志愿服务的社会认同感不强,等等。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及时的解决,我国志愿者行动的发展,志愿服务水平的提高,志愿者队伍规模的扩大都会受到很大的限制。而这一切都取决于我国志愿者制度的建设,应该认识到这是推进我国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环节,需要将其放在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位置加以认真的规划和推进。

    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快志愿者服务的法规建设

    加快志愿者立法是志愿者制度建设的基础和关键。志愿服务有很多环节,比如招募、培训、管理、项目活动、评估和激励,等等。目前只有广东、福建、山东三省有《青年志愿者管理条例》,但这仅是针对青年志愿者的法规,并没有涵盖所有的志愿服务行动。另外,深圳、宁波、南京、福州等城市的政府发布了相关的政策文件。这些省、市为我国志愿服务法制建设做出了很重要的探索性工作。建议全国人大根据目前社会发展的紧迫需要,在综合研究地区性法规的基础上,加快志愿者服务全国性立法的步伐。 

    志愿服务法律或规章应该对志愿服务的性质、志愿者或志愿者组织的法律地位做出规定;对志愿服务的范围,服务对象和服务方式也要做出相应的规定;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的技能培训、人身保障、责任承担等方面也需要有相应的规定。

    建议参照许多国家的《公民服务法》的基本精神制订志愿者服务法规。比如在美国,人们已经形成一种共识,志愿服务将成为一个人终身从事的活动,而不是局限于成年的某一时期。美国和其他一些国家,公民服务正从大中小的学生,扩展到中年人和老年人。从专业人士扩展到政府公务员和一般市民,以及愿意以提供社会服务作为轻微惩处的特殊人群。2002年初,美国总统布什在国情咨文中要求美国公民积极参与社会服务,每个人一生中应参加不少于4000小时的服务活动。许多国家还规定某些特定人群必须从事志愿服务训练。比如政府公务员和大学生,必须具备一定时间的义工经历。这些规定虽与志愿服务的一般宗旨不相符,但考虑到这些人群的学习与工作内容具有“公共性”,志愿服务已经转化成公共精神的训练过程。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界的志愿服务活动正在日益增长。英国海外志愿服务社的来华服务人员来自不同的国家,有各自不同的职业背景,他们有的20-30岁,有的已年逾60岁,他们志愿到中国西部艰苦地区进行志愿服务活动。因此,我国志愿服务的法律应该包括在志愿服务领域开展国际合作的内容。

    在发达国家,志愿服务组织大多属于非政府组织,其社会地位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些组织也因此得到法律的保护,它们可以依法筹措资金和开展各种合法的活动。

    二、出台鼓励志愿者服务的相关政策

    目前,中国的志愿者大约有2000万至3000万人。这个数字指的是合法注册的志愿者组织的登记会员。在中国,登记的非赢利组织有21万个,没有登记的大约有70多万个。纯民间的志愿者全国约有10万人。像“绿色江河”和“自然之友”这样的环保组织,大都是真正的“草根层次”的志愿者组织,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所以,制订相应的政策,鼓励发展非政府组织,是推进我国志愿服务的重要环节。

    目前我国志愿者组织大多数处于经济窘困,其主要原因一是因为法律地位不明确,其次是缺乏相关的鼓励性政策。少数公益性非政府组织的资金来源靠国际组织的援助,但国际组织的援助项目毕竟有限。不发达地区的情况尤其困难。因此,建议要加快对志愿服务组织的政策扶持。比如,规定在志愿服务组织向企业筹资时,捐资企业可以减免税赋。在美国,非政府组织(NGO)的资金来源组合是:公共部门43%、私人部门47%、私人捐赠10%。政府制定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支持慈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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