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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冬:全面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社会和法制


  
  社会信用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也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社会信用体系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全面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内需、保持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增长、参与全球事务特别是经济活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所谓社会信用体系,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范围内,由一系列与信用有关的、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又相互影响的信用道德文化、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组织形式、技术手段、运作工具以及运作方式构成的综合系统。

  一、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1.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条件。改革开放以后,整个社会对信用系统的需求急剧增长。由于我国信用体系发育程度低,信用秩序相当混乱,信用缺失现象大量存在,经济主体信用的缺失和不足大大提高了市场交易的成本,降低了交易效率,成为制约市场机制发展基础性配置资源作用的障碍。因此,只有全面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进而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变得更加完善。

  2.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扩大内需、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近年来,中央在宏观调控上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这些政策无论是扩大投资需求,还是扩大消费需求,其能否得到有效落实,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程度。只有尽快提高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程度,才能促进经济运行的良性循环,进而确保国家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3.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我国融入国际社会、参与全球事物特别是经济活动的迫切要求。在日趋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和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中,注重商业信誉、遵守国际社会公认的游戏规则是进行国际商务合作的首要条件。

  4.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全国统一市场的前提在于有一个统一的市场规则,这就必须整顿和规范当前混乱的市场秩序,废止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分割市场的规定,以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

  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与问题

  一般认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并大体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到末期的起步阶段。其标志是以信用评价为代表的信用中介机构的出现和发展。

  第二阶段是跨世纪前后的继续发展阶段。其标志是以信用担保为代表的信用中介机构的快速发展。

  第三阶段是本世纪初到现在的深入推进阶段。其标志是以政府部门为主体的信用信息披露系统和以社会中介为主体的信用联合征集体系建设的迅速起步和强力推进。

  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有许多缺憾。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规范普遍缺失。由于近代市场经济发育不充分,信用经济发育较晚,真正的社会信用关系十分微弱,因而无论是企业还是消费者个人,都普遍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观念的培养,致使赖账、逃废债务和三角债拖欠等信用缺失行为盛行,坑蒙诈骗者仍有一定的市场。

  2.企业内部普遍缺乏基本的信用管理制度。在企业,没有专门进行内部信用管理的部门,以致因授信不当引起合约不能履行以及受信企业对履约计划缺乏管理而违约的现象频繁发生,因对合作客户的信用状况缺乏了解也使许多企业受骗上当。目前,我国每年订立的经济合同大约有40亿份左右,但合同的履约率却仅有60%左右。

  3.信用中介服务的市场化程度不高。目前,我国信用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发展滞后,虽然也有一些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的市场运作机构和信用产品,但不仅市场规模很小,经营分散,而且行业整体水平不高,市场竞争基本处于无序状态,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导致市场不能发挥对信用状况的奖惩作用。很多中介机构还没有建立自己的信用资料数据库。

  4.信用数据的市场开放度低,缺乏企业和个人信息的正常获取和检索途径。由于我国在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使用等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政府部门和一些专业机构掌握的可以公开的企业信息没有开放,且彼此间又未能互联互通和共享,很多涉及企业的信用数据和资料服务企业无法得到。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市场更是一个被严格控制的领域,开放度更低。

  5.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我国现行法律仍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问题也相当严重,社会上更是缺乏严格的失信惩罚机制。政府对信用市场的监督管理薄弱,对从事企业信息服务的中介机构缺乏监管。

  三、全面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对策

  第一,大力强化市场主体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通过宣传、教育、典型示范等途径,大力弘扬“操守为生,诚信为本”社会理念,营造“守信为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引导法人主体或公民个人把讲信用作为立业做人的基本公德和行为准则。

  第二,突出抓好信用管理的法制建设。当务之急是抓紧制定包括信用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市场准入、信用征集、信用记录与移交、信用评级等在内的社会信用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同时,要尽快健全公平交易、债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补充完善产权、契约、货币、竞争、舆论监督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尤其要突出抓紧建立和完善信用奖惩机制。

  第三,大力促进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市场化发展。必须大力发展包括信用征信、信用评价、信用担保、信用服务在内的各类信用中介服务组织,加快培育一批具备较强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要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同业商会的作用。要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加快向全社会开放公共信息和征信数据。

  第四,强化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扩大信用服务需求。要引导企业增强信用意识,重视培育和形成信用产品需求。建立健全和严格实施合同管理、内部授信、客户资金信誉管理、完善应收账款管理等失信防范措施。借助信用产品辅助决策,大幅度减少受信企业对履约计划缺乏管理而违约现象。

  第五,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惩戒和褒扬机制。政府部门要通过信用分类管理,严格监控有失信记录的市场主体,使违法失信者在公共服务、银行信贷等方面将丧失便利,在生产经营中会减少交易机会,提高交易成本。加快建立社会约束机制,由新闻媒体对失信行为进行披露和曝光,使失信者的社会形象受到打击。

  第六,进一步加强政府自身的信用建设。在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过程中,一定要把推进“信用政府”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政府信用建设带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推进政务公开。切实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增强其政治业务素质,使之懂经济、会管理,且善于运用各种经济法律法规解决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出现的有悖于诚信的各种矛盾,建立公务人员失信追究制度,不断提高政府信用水平。公务人员为广大人民群众和企业做出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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