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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正明:关于进一步提高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的建议

经济


    山西是煤炭大省,煤炭资源得天独厚。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完善,特别是近几年煤炭形势好转,煤炭价格大幅度上升,煤炭资源税占各种税费的比重在迅速下降,其调节作用和收入职能严重弱化,已远远不能适应宏观调控的需要。为了更好地发挥煤炭资源税调节经济、组织收入的作用,促进我省煤炭经济进一步协调、稳定、健康地发展,2003年,我省向财政部建议提高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2004年1 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文,将我省的煤炭资源税统一提高至3.2元/吨。我们认为,3.2元/吨的税额与煤炭的市场价格和行业利润相比仍然过低。因此,我们建议进一步调整我省煤炭资源税政策。具体建议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我省煤炭资源税税额

    根据统计资料,我省煤炭综合平均价格2004年7月已达到2 1 3元/吨,煤炭价格在一定时期内保持高效运行态势不会变。对我省煤炭企业调查结果表明,煤炭企业利润空间相当大,如晋城市平均吨煤利润为54.08元,吕梁市平均吨煤利润30.1 5元,临汾市平均吨煤利润24.50元.我省煤炭资源相对较少的晋中市和运城市煤炭行业平均吨煤利润也达到了l 1.23元和l 8.5 3元。因此,我们认为3.2元/吨的税额仍然偏低,煤炭资源税组织收入和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微乎其微,不利于国有资源的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建议提高我省煤炭资源税税额至5元/吨。

    二、将焦煤的资源税税额提高至10元/吨

    我们建议将焦煤的煤炭资源税税额调整为10元/吨。其理由:炼焦用的肥、焦煤属于国际上的稀缺煤种,如山西省共有348.1 8亿吨,占全省已查证煤炭储量的l 6.1%。由于煤炭资源的不可再生性,近年来,大规模、超强度的开采,特别是炼焦工业的无序发展,使这部分优质资源锐减。为保护国有资源,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展,我们认为,应从政策上、制度上对焦煤的开采、使用和出口加以限制,表现在税收政策上,就是确定较高的适用税额。

    三、将煤炭资源税税权逐步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

    1994年税制改革后,资源税是地方税的主体税种之一。但是,煤炭资源税的立法权、开征与停征、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权集中在中央。为了更好地发挥煤炭资源税的调控作用,建议赋予省级人民政府一定的税权,逐步将煤炭资源税的立法权、税率调整权等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级政府在本省范围内根据煤质的不同、开采条件以及煤炭市场的变化,适时合理地调整煤炭资源税政策,提高或降低煤炭资源税税额,以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充发发挥资源税的收入职能和调节作用。

    在现行税法没有改变之前,建议将确定资源税适用税额的权限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即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0.3—5元/吨),由省人民政府确定本省煤炭资源税的适用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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