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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05年3月9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新华网北京3月17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肖扬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出的要求,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审判和其他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共审结、办结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等各类案件2923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依靠同级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政府的支持,共审结、办结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各类案件7873745件。 

    第一,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危害国家安全、伪造货币、走私、金融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毒品和贪污、贿赂犯罪的二审、死刑复核等案件400件。坚持“严打”方针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加强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对罪行极其严重的,依法核准死刑;对罪行虽然极其严重,但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或者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依法改判死缓或无期徒刑;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依法发回重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全年共审结刑事一审案件644248件,判处罪犯767951人,分别上升1.5%和2.8%。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罪犯占19.04%;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并处或单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罪犯占54%。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审结爆炸、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绑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案件228174件,判处罪犯298574人;依法严惩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审结走私、危害金融管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犯罪案件13955件,判处罪犯18220人;依法严惩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审结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和渎职等案件24184件(含旧存),上升5.21%,判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罪犯772人,其中省部级6人,地厅级98人;依法审判未成年人犯罪,判处未成年人罪犯70086人,上升19.1%,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依法适用缓刑17387人。 

    第二,依法审理民事案件,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全年共审结借款合同、房地产、金融证券、票据、建设工程合同、股东权益等各类重大民事二审等案件611件,诉讼标的金额153.1亿元。根据我国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共审结此类案件78件,上升16.4%。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全年共审结婚姻家庭、继承、合同、侵权等各类民事一审案件4303744件,诉讼标的金额6390亿元。去年,民事审判一个重要特点是,集团诉讼和群体性诉讼呈上升趋势,全年共审结538941件,上升9.5%;劳动争议案件163151件,上升18.4%;知识产权案件8332件,上升21.5%。加大对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审结涉军人军属权益案件4068件,调处涉军人军属权益纠纷1.4万余件,上升12.5%。 

    第三,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促进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依法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加强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全年共审结各类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106件。制定《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对提起国家赔偿的请求进行确认,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全年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92192件,上升4.7%。其中关系公民人身权益和经济利益的行政案件上升幅度较大。全年共审理涉及卫生、计划生育、土地、交通、工商、税务、海关、商检、财政及劳动和社会保障案件38273件,上升18.79%。依法审理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案件,纠正违法强制拆迁行为,全年共审结此类案件5478件。此外,还审查办理非诉行政案件110550件,审结国家赔偿案件3134件。 

    第四,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努力解决“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力量监督、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民事执行案件186件,涉案标的金额27.8亿元。部署全国法院开展集中清理未结执行案件、执行款物活动,规范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财产等行为,规范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保证执行效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全年共执结案件2150405件,执行标的金额3320亿元。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改进执行方式,努力解决异地执行、跨地区执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上级法院提级执行上升75.3%,指定执行上升42.8%,委托执行上升3.3%。

    二、加强审判监督和指导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决议的要求,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法院工作主题,通过各种途径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 

    第一,加强涉诉信访工作,切实解决“申诉难”问题。涉诉信访工作是最高人民法院监督下级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重要渠道。2004年,人民群众涉诉来信、来访大幅上升。针对这一变化,我院充实加强接访工作力量,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全年共办理来信来访147665件人次,上升23.6%。由我院直接立案审查1542件,其余按审级管辖规定交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查。本着“有诉必理”的精神,我院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建立“信息灵敏,反应快捷,责任明确,措施有力”的工作机制,严格信访工作责任制,重点解决重复访、集体访等难点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全年共办理群众来信来访422万件人次,上升6.2%。努力提高一审、二审审判质量,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问题。对于可能发生申诉上访的案件,建立回访制度,做好息诉服判工作。推行申诉、申请再审审查听证和合议制度,确保申诉、申请再审审查工作有序、规范。全国法院全年依法改判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16967件,占全年生效判决总数的0.34%。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结检察机关抗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1854件。其中,抗诉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改判的2930件,因有新的证据或原判事实不清而发回重审的470件,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和解结案的1072件,抗诉理由不成立、原判正确依法予以维持的4016件,检察机关撤回抗诉的513件,因当事人下落不明、程序性抗诉等事由而终结审理的2853件。 

    第二,加强司法解释工作,统一司法标准。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我院全年共制定司法解释21件。加大对侵犯著作权、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等犯罪的惩罚力度,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针对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等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污染社会风气的问题,制定关于办理涉及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针对一段时期内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增加的情况,制定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贯彻保护自然资源,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方针,针对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新情况,制定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针对建设工程数量增多,施工合同纠纷增加的状况,制定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城市建设有序进行;为依法规范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制定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等等。 

    第三,加强对诉讼调解工作的指导,提高诉讼调解水平。我院制定《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不断提高诉讼调解水平。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各类民事案件中,诉讼调解结案的1334792件,调解结案率31%,许多基层法院调解结案率达70%以上。我院与司法部联合召开人民调解工作会议,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与诉讼调解工作的衔接,探索建立矛盾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一年来,全国基层法院配合有关部门培训人民调解员514万人次。

    第四,加强对审判质量工作的指导,促进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我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通知》,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办案期限等提出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严把办案质量关,有罪则判,无罪放人,对不构成犯罪的2996名自诉、公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共为91296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全国法院严格执行清理超期羁押案件周报制度和社会监督举报制度,全年共清理旧存和新增超期羁押案件873件2432人,截至2004年12月31日,除有法定事由外,超期羁押案件全部清理完毕。实行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公示和听证制度,使减刑、假释工作更加规范。去年,高、中级人民法院共办理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409447件。全面开展减刑、假释案件专项大检查,纠正违法减刑、假释348件。 

    第五,加强对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的指导,方便群众诉讼。我院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23项具体举措及实施意见。针对一些经济困难的群众无钱打官司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办法,全年实施司法救助的案件263860件,共计减、缓、免交诉讼费10.9亿元,分别上升15.6%和3.1%。对追索抚育费、扶养费、赡养费案件以及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人员提起诉讼的案件一律减免诉讼费。针对一些涉诉群众缺乏法律知识不会打官司的问题,各级人民法院普遍加强诉讼引导、诉讼风险提示。一些基层人民法院实行巡回审判、预约开庭,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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