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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 构建公、民办教育共同发展格局的建议
 
 

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满足了人们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促进了多元化教育格局的形成,推动并深化了教育领域中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为我国的教育现代化进程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2003年开始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旨在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但是由于认识上的不统一,不同部门政策的不协调性以及民办学校自身建设的问题,处于体制之外的民办教育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整体力量正在走弱。国有或公办学校举办的民办学校和独立学院的数量不断增长,真正意义上的民办学校逐步萎缩,民办学校在整体上走弱。

 

二是待遇依旧不平等。公、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教师的社会保障待遇、学生的优惠政策等都得不到有效落实,公、民办学校教师不能合理流动,民办学校教师流失现象日益严峻。

 

三是无序竞争导致生存环境恶劣。民办学校间的无序竞争,导致其在教学、管理、招生、收费等方面出现混乱现象和严重问题。

 

当前,在全国财政情况好转、政府教育投入日益强大,公办学校办学条件不断改善、教师待遇日益提高,民办学校原来与之竞争的优势不复存在的大环境下,民办教育的发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我们认为,应进一步认识到民办教育发展不是解决政府财力不足的应急措施,而是具有多元办学,增加教育事业活力的深层作用。民办学校具有的体制优势、机制优势和时空优势对于公办学校乃至整个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具有借鉴和促进作用。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原意,从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战略高度,进一步重申和明确“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指导思想,真正实现法律所赋予的四个平等地位:即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民办学校教师和公办学校的教师、民办学校学生和公办学校的学生都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从而促进形成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优势互补、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为此,我们建议:

 

1、加强民办教育相关法律政策的协调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一方面,鉴于相关部门对于《民办教育促进法》落实不力的情况,建议全国人大对《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执法检查,并由国务院相关部委就《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解释,改变现有法规政策过于原则、操作性较差的状况,保证民办教育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另一方面,鉴于不同部门对于民办教育政策的不协调性,建议重点加强《民办教育促进法》与部门法律法规的协调和清理,解决法律法规之间的内在冲突,保障民办教育同等法律地位的实现。同时,要鼓励地方政府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有特色的地主性法规,实现以点带面,逐步推进的立法模式。

 

2、明确界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不同的战略定位、发展重点和培养目标,构建公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鼓励公办中小学承担普及型国民基础教育,民办中小学承担特色型基础教育;公办高校将发展重点放在深化教学改革、努力提升教学质量与科学研究水平上;而民办高校则应以承担高等教育大众化乃至普及化的教育教学任务为己任。

 

3、从学校层面的公平竞争,教师层面的公平待遇,学生层面的公平地位三个角度,为民办教育的生存和发展创设公平环境。

 

1)关于学校层面的公平竞争。民办学校法人性质未加以细致明确,使民办学校的税收、建设用地、信贷融资以及其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学科研和经营活动都无法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待遇。特别是税收政策上的不平等严重阻碍了民办学校的后续发展。建议教育部出面,协调财税部门,对现行的民办教育税收政策进行修订,对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缓征企业所得税。明确各类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改变现行以“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或“经费纳入国家财政专户管理的学校”作为税收优惠标准的做法。对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给予享受公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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