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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建议
 
 

近年来,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经过不懈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低生育水平保持持续稳定。但正如2008115举行的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第六届全国理事会第三次会议指出的,我国目前的低生育水平仍存在反弹的风险,在一些地区甚至呈现出反弹的势头,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相关资料表明,我国超生群体中有一半以上是城市流动人口。因此,加强流动人口的计生服务和管理既是遏制人口生育水平反弹的重点,也是完善以流动人口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我们2007年在北京、上海、宁波、东莞和长沙五个流动人口较多的城市进行的调查,我们认为,目前在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以下问题值得引起有关方面重视: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制尚未健全,致使服务和管理上存在许多薄弱环节。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手段缺乏系统整合,难以很好地适应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需要。

 

三、流动人口应享有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没有切实保障。

 

针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存在的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实行以流入地为主,流入地与流出地并重、双向考核的管理服务体制。要做好双向把关、双向反馈、双向管理工作:双向把关即流出地要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等,将计生情况登记表、合同、计生证明、身份证、结婚证、孕情通报单及《委托代管协议书》等立卷归档。流入地要及时查验流动人口原籍有关部门签发的婚育证明等;双向反馈即对外出已婚育龄妇女做到定期检查孕情、环情,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流出地(或流入地)有关部门;双向管理即要求长期外出或居住在外地的已婚育龄妇女,一律由流出地和流入地签订《委托代管协议书》,一旦发现计划外怀孕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流入地政府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作为政府应予承担的职责,纳入城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调整财政预算,落实所需经费,实行属地化管理,列入社区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社区居民同等的服务,享受同等的合法权益和优惠政策。流出地政府要依法落实流出人口及其家属应享有的奖励优惠政策,严禁搭车收费,不得要求流出人口返回孕检,不得异地设站孕检。

 

第二、建立信息共享制度、数据公告制度和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全国统一的以信息化为基础的动态服务和综合管理平台,实现流出地与流入地之间,计生部门与公安、卫生、劳动保障、民政、农业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通过信息管理平台或者其他方法提交、反馈有关信息,对流入育龄人口的基本情况进行数据交换,重点是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婚姻、生育、生殖保健服务、避孕节育措施和持证等情况。注重强化计划生育信息的采集、变更、传递、反馈等环节,实行统一采集、部门共享、专业补充、双向互通的模式,做到及时采集、适时变动、异地查询、交换共享、动态分析、分级监控。实现对流动人口尤其是已婚育龄妇女的经常化、动态化跟踪管理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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