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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金尧委员:地方政府的房地产政策要把握好“利为民所谋”的方向
 
 

 

     最近几年,房地产业发展很快,已成为国民经济重要的支柱产业。房地产业事关千家万户,又是一个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的产业。但是,在过去几年,各地房价快速攀升,已远远超出了一般市民的承受能力,城市中的大多数人望房兴叹,房价回归理性,成为广大群众的共同心愿。


   自去年以来,房地产市场进入低迷状态。尽管这与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大背景有关,但也是房地产市场自身调节的需要。由于与全球金融危机有关,政府必须像对待其他行业那样,帮助房地产业渡过困难期;同时,由于过高的房价透支了未来,房地产商需要适度回调房价。从长远看,也只有合理降价,房地产业才能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地发展。


   但是,在过去的几个月里,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救市政策已经出现了偏向,如购房退税、购房落户等措施,表面上看是优惠了购房人,但实际上是在拿公共产品和公众利益为开发商促销,刺激业已建立在高房价基础上的房市。这些做法使人感到,一些地方政府有给价格已经虚高的房地产市场托市之嫌,与民众的愿望相去甚远。此外,这些政策往往未经民主、公开的决策程序,有的则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不符。所以,理所当然地要引起舆论的反对,并被中央有关部门制止。


   然而,当前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虚高的房价在大多数地方还未回归理性,民众期待着“居者有其屋”这一天能早日到来;一些开发商仍抱有幻想,硬撑着高房价,等待地方政府出台一些新的、不切实际的救市方案;而一些地方政府由于严重依赖“土地财政”,与房地产开发商共享着高房价下的利益,它们还会自觉不自觉地打出类似于“买房爱国”旗号,替开发商吆喝高价房,为高价房托市。事实上,房地产市场要走出低迷局面,得到健康、稳定的发展,将取决于广大群众的真实和有效的需求是否得到释放。由于我国正处在城市化、工业化的中期,房地产商只要认真地面对这一需求就会发现,房地产市场的潜力十分巨大、发展前景十分广阔。而地方政府一旦把握好房地产业科学发展的方向,那么,政府、购房的群众和开发商就能实现多方共赢,房地产业乃至整个经济的健康和可持续的发展才有坚实的基础。


   为此,我提出五点建议:


   一、真正解决发展观上的问题。地方政府应认真研究在当地房地产业的发展中如何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问题,把稳定和发展房地产业与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生活需要结合起来。尤其重要的是:要把发展包括房地产业在内的整个经济,当成解决民生问题的基础和手段;而把改善民生当成发展经济的目标。只有在房地产业上解决科学发展的问题,才能最终落实中央提出的发展为了人民,发展的利益由人民共享的要求。


  二、地方政府必须摆脱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当前,从出让土地中得到的财政收入在各地方的财政收入中普遍占有较高的比例,不少地方的土地出让金已占到财政收入的大半,成为名符其实的土地财政。正是由于财政上对卖地的依赖,一些地方政府与开发商形成了共同利益。由此,才会出现地方政府不顾公众利益替开发商卖力促销;而开发商则在成交量大幅萎缩的情况下宁愿继续守候政府出台刺激楼市的政策而不愿爽快降价,致使虚高的房价硬撑的局面。摆脱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有利于政府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理直气壮地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有利于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从而有利于降低房价;也有利于调整当地的经济结构。


  建议地方政府今后适度调整土地批租节奏,把握土地的基准价格,使土地价格有一个合理的底价,既不能价格太低,造成土地低效,浪费性的使用;也不能使地价太高,增加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成本,并对整个的社会经济发展不利。


   三、采用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办法,引导房地产业合理发展。由于房地产业产品的特殊性,政府不应完全放任房地产市场,要加强对市场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科学分析当地房地产产品的需求结构,积极、主动地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分类指导,针对不同收入群体,建立多层次的住房供给体系:要为低收入家庭建设保障性住房;引导房地产商重点开发有合理利润的中档房,为广大中等收入的家庭提供数量充足、价位适宜的房源。   大量建设中、低价位的住房,对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的产品结构;对于保障民生;对于扩大内需和确保经济增长,都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四、正在建设或规划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的大城市,可以考虑将轨道交通建设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结合起来,用法规的形式规定在轨道交通两侧一定距离内(比如1000米以内)用于住宅建设的土地,必须划出一定的比例(比如30~40%)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目前各地的轨道交通建设的资金大多由国家投入,由轨道交通建设所产生的利益,理应由政府掌控并惠及广大民众。


  五、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及时、全面地公开房地产信息。政府要协调各有关部门,建立起对房地产商从买地到卖房、乃至售后服务的全过程的监管体系,防止房地产商的欺诈、偷税漏税等不正当或违规违法行为;监管房地产产品质量;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和环境。要及时、准确和尽可能全面地公开房地产建设和交易信息,解决房地产市场供求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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