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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达峰委员: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2005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意见》,提出“逐步形成覆盖全社会的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目标,这是新时期提出的一个新的目标体系和建设课题,其理论和实践都具有挑战性,需要积极地深入探索。


一、要准确认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作用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需要设施设备的改造和添置,但不是目的。现在的许多建设举措,力度不算小,成绩也可鉴,但不够深入人心,社会效益不显著,建设难持久。这需要建设者要坚持科学发展观,不断深化对公共文化与政府服务等概念和发展规律的认识,正确发挥建设作用。


  1、坚持发挥文化服务对精神生活的作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公民文化权利。公民文化权利是什么?逻辑上说,它是公民实现自身文化生活不断文明进步的需要。公民的文化生活需要是丰富多样的,其实现形式也是多样的,没有绝对的标准。保障文化权利是现实的、具体的,不同的时代和社会都会有不同的权利内容和实现形式。所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有选择的,当今我国公民的最需要的精神生活需求是什么?国家应该优先提供怎样的服务?这是我们首先要明确的实质性问题,否则,所谓服务体系的功能、目标和形式无以确定,或产生误导。


  文化生活与经济或物质生活需求相互结合,但它主要是指精神生活的需要。保障公民文化权利,是指精神层面的需求,而不是物质层面。没有公民精神感受上的变化,没有公民群体文明程度的提高,不能算是实现了权利。所以,从性质上说,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属于公民精神生活的社会保障体系,它与公民经济生活或物质生活中的社会保障体系同样重要,但要求和方式不相同。如果只有经费或设施,没有形成公民精神上的依赖,不算是文化服务体系。比如,建造公共图书馆是为了培育普遍的阅读需求或学习意识,如果只有图书馆而没有读者,说明文化服务并没有实现目标。


  2、要坚持发挥公共文化对公共生活的作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要针对当今中国社会生活中的大问题。由于社会利益关系的深刻变化,居民的大量流动,使旧的公共生活传统消亡,新的公共生活难以成熟。随着城镇化进程,这种困境将会加剧。它会影响公民的社会生活质量,影响基层的安定团结和制度建设,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所以,我们无论开展怎样的文化服务,都要致力于营造当地的公共生活,让当地居民走出家门,参与聚会,形成习惯,建立沟通。


  公共文化活动是社会公共生活的一种,其主要目的就是促进公民的公共生活,或为公民创造一种社会生活的方式。公共文化服务是通过为公民提供公共资源和机会,促进其参加公共文化生活。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作为国家公共服务体系的一支,它以非营利性的公共文化生活为服务范畴。据此,商业性的文化活动(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为个人或家庭需要而开展的私人活动、为具体单位利益而开展的群体活动等,不属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内容。比如,尽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对培养和满足个人兴趣有用,但不是公共服务体系的目的。


  3、要坚持公共生活对培养共同体的作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义是有深刻内涵和宪法依据的,我们不能就事论事地对待。文化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社会活动产物,是社会形态的最高层次。文化既是个体需要,也是群体需要,这种相互需求的内在关系,构成了社会的力量。个人需要被群体认同,被社会认同,否则无以实现个人价值,这是公民生活的基本权利,反过来说也是义务。我们构建公共生活,虽然是业余生活方式的营造,但不是只为了丰富业余生活,所有公共生活,都在创造人际认同的机会,并指望通过公共生活,培育更多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文化共同体和政治共同体成员。


  人际认同不是简单地指相识相处。认同有经济上、政治上、亲缘上的各种基础,而文化认同是最高境界的,也是最困难的,它需要长期的基于经济、亲缘、政治等关系的协调,才能形成有共同准则生活价值观,并由此而形成处理经济、亲缘、政治等矛盾的力量。


  文化认同不是简单地指人群中文娱喜好的相同,而是指公民共同利益意识的培育,其现实的最高层次是国家认同,也就是爱国精神的培育,这与国家保护公民利益是对应的。国家保障公民文化权利,就是维护各民族人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公共精神家园,维护国家利益的基础。各级政府其服务于民的责任,都应当有这个层次上的目标。


  爱国精神的核心是民族精神,它蕴藏于丰富多样的中华文化传统之中,而文化的民族性和地域性,超越了行政管辖的意义。所以,文化认同总要落实到基层,要使每个公民在生活中能感受到的精神关照,在爱家乡、爱地区的情节中形成国家和民族精神。一切和谐稳定的国家或地区,一定要有自身的精神关照,使民众有共同珍惜的东西,有共同的语言、习惯和荣誉,从而有团结友爱的生活准则,这是社会关系建设的内在要求。在社会急速变化的当代生活中,我们特别需要寻找这种精神关照。企业讲文化以求团结,社会建设更要讲文化。我们讲公民正在从“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但社会生活不成熟,个人如何在找到归宿,社会如何团结。社会管理需要制度,但比制度更有持久力量的是文化。


二、要着力解决好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几个关键问题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需要综合的评价,其中有几项因素与建设目标关系最紧密,必须首先着力解决好,带动其它因素的发展。


  1、要进一步明确建设思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什么?这些问题不明确就搞建设,难以置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核心落实公民权利,而不是迁就政府机构职能的格局和矛盾。它具体指:(1)公民可以免费使用的公共文化场所和设施。这是可以向公民开列清单的。(2)公民开展公共活动的经费(即人均经费)。这些经费由基层自治组织来管理,以自主开展适合当地的公共文化活动。因此,公民自治组织的相关活动经费也应得到保障。


  社会和政府的保障任务据此而产生,概括起来有:(1)政府依法投入经费,民间公益性经费也可依法投入。(2)政府保证所有的公共服务单位和相关基础设施健全和开放(如学校、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艺术馆、少年宫、青年宫、影剧院等)。这些建设不能代替公民权益,只是保障措施。国有或非国有的文化产业发展不属于此列。


  2、要不断提高公众参与度。我们关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文艺内容、投入力度等,最忽视参与者和参与者结构问题,似乎公益性就有公众参与一样,这是片面甚至是不得要领的。我以为,让公民团聚起来就具有公共文化的意义,如果一个地区能够将绝大部分居民召集起来,其内容一定是有吸引力的。要能够把更多的公民(尤其是当地职业人员)吸引到公共活动中来,使个体得到群体生活观念的熏陶,从而得到认同,这种活动本身就是文化。那些旨在培养个人情趣的活动,如让公民看书、看报、看电影、看电视、看戏、文化素质培训等,不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追求的目标。公民有提高自身文化素养的义务和接受教育的机会,文化服务的任务主要是把有文化的居民团结起来,形成社会的生活公共体。公众参与度是评价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核心指标。


  3、要不断提高人均投入标准。文化活动的内容与形式是各种各样的,经费统计的口径很难规范统一。作为公共服务体系的投入,必须坚持用人均指标来投入和管理。经费投入与公众参与度、活动效果没有逻辑关系,我们讲经费投入管理,更多的是指政府责任。政府一不要减少投入,二不要强制搞项目标准。具体的活动内容与形式、设施与设备等建设情况,应由基层(最好是公民)自行掌握。一个戏曲之乡与书法之区,其活动的形式和要求很不同的。当地公民有参加这种活动的权利,具体表现为具有使用经费的机会。


  4、要不断增强基层活力。公共文化活动的力量,当出自基层,政府的文化建设或服务不能制约公民自发的活力。传统文化活动最有文化认同的,因为它有长期的民间创作的过程。所以,我们要尊重公共生活传统(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些内容),不要强硬地用新的项目和形式代替或改变传统。有些地区(尤其是城市新居住区)缺乏公共生活,有些公共活动没有吸引力。大量中青年职业界人士对商业性公共活动的热情远超过公益活动或社区活动,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与他们的趣味完全不同,现行的公共文化活动远离公民的生活顾虑,所以没有吸引力。我们就要努力在共同的生活利益中,寻求基层共同兴趣和话题,形成交流。比如物业利益、生活环境、居家安全等,这些或许是新时期公共生活绕不开的主题,但需要适当的文化活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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