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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失地农民社会保险条例》的提案
 
 

 

  随着我国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失地农民作为农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数量迅速扩大。据预测2020年我国失地农民总数将达1亿人以上。目前,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现状以及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原因,农民失去土地的同时也失去了附着于土地之上的一系列权益,而其他形式的社会保障还处于探索阶段,失地农民生活、就业、养老、医疗等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如何妥善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尤其是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从而从根本上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是保持社会稳定的客观需要。通过对失地农民现状和社会保障模式进行调研,我们建议国务院尽快制定《失地农民社会保险条例》(简称《条例》),逐步建立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一、制定《失地农民社会保险条例》的必要性


  1、正在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拟增加针对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和社会保障的相关条款,但作为一部土地管理的专门法律,不宜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规定过细。因此,出台一部包含失地农民就业、养老、医疗等内容的专门法规就显得十分必要。


  2、《社会保险法》(征求意见稿)作为社会保险领域的“基本法”,在现有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对失地农民这一特殊群体没有专门条款规定。因此,在实际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具体问题时,必然会遇到一定的障碍,带来很多问题。所以必须出台一部过渡性的行政法规,将失地农民社会保险纳入法制轨道,并逐步融入统一的城镇社会保险制度。


  二、制定《失地农民社会保险条例》的重要性


  首先是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期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现行的征地土地补偿标准过低,且大都采用单一的货币安置方式,对失地农民的生活起不到长期保障作用。通过《条例》将失地农民全部纳入社保,将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


  其次有利于推进城镇化的进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如果不能有效地解决,势必会增加农民出让土地的后顾之忧,从而增加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工作难度,影响城镇化进程。《条例》将推进失地农民更好地融入城镇生活与生产环境。


  再次有利于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把出台《条例》作为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的突破口,通过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险制度,将失地农民逐步平稳地纳入社会保险体系,逐步建立起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没有在城市正式就业的失地农民是处于农民和城市居民之间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为城市化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国家应当为其建立适当水平的社会保障,使其能从土地增值和城市发展中真正获得利益。


  三、制定《失地农民社会保险条例》的原则


  1、统一立法原则。《条例》应严格规范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运行和管理,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提供必要的法律保证。要突出目标、任务、最低保障标准方面的统一。在统一的前提下,允许合理差别。          

      
  2、保障基本生活原则。《条例》应该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保基本的原则。在保障基本生活基础上,可随着经济发展来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3、与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原则。在制度设计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应具有一定的相通性和兼容性。(1)未来能够纳入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制。(2)与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3)以当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为基础。


  四、其他具体建议


  1、建立专项基金。资金的筹集方面,政府出资部分不低于保险资金总额的30%,从土地出让金中列支;集体补助部分不低于保险资金总额的40%,从土地补偿费中提取;个人承担的部分不高于保险资金总额的30%,从征地安置补偿费中抵交。集体和个人缴纳的费用进入个人帐户,政府补助金进入社会统筹帐户,实行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方面,应将管理机构与经营机构分开设置,引入市场机制,并依法严格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并保证基金支出用于失地农民的养老、医疗和就业等方面。


  2、建立管理机构。设立省、地(市)、县(市)三级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可从目前各级劳动保障厅(局)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中心或处)中增设。可在乡镇一级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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