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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教育政绩考核,建立教育问责制度的提案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上级考查下级都要以此(教育)作为考绩的主要内容之一”。1999年,《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2003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都提出了加强对党政干部教育政绩考核的要求。广东、福建、湖南、安徽、江苏、广西等省也逐步开展了对县级党政干部教育政绩考核。但是还存在着“重形式,轻内容”,“重考核,轻问责”的倾向,致使教育政绩考核难以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教育政绩考核与问责制度不健全,无法进行及时有效的考核、监督和问责,是影响当前我国教育健康和谐发展的重要机制缺陷之一。


  一、完善教育政绩考核和问责制度的必要性


  1、加强教育政绩考核和问责是依法行政的需要。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对各级政府应尽的教育责任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带头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接受监督,切实将政府发展教育的责任纳入依法运转的轨道。


  2、加强教育政绩考核和问责是加快教育发展的需要。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受政绩观的影响,往往把教育视为周期长、见效慢、不易显示政绩的软任务,把施政的兴奋点、着力点放在容易显示政绩的“面子工程”上。实践证明,重视不重视教育,一个地方教育发展的快慢、好坏,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一个政绩观问题。


  3、加强教育政绩考核和问责是提高教育行政效能的需要。有责而不尽责,就要问责;有责而不问责,等于无责,会使许多人逃责。政绩考核和责任追究无疑是最触动地方官员神经和要害的一个关键举措。就像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一票否决制”,是对地方政府的一种最强有力的“问责”,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二、政策建议


  1、确定刚性、简明、可操作的教育政绩考核标准。首先国家层面要制定比较完善的国家基础教育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包括教育投入标准(学校建设、生均公用经费、教师平均工资与教师配备等基本指标),教育质量标准(学生道德发展、身心健康和学业水平质量等基本标准),教育均衡指标(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合格率、公共教育经费拨款均等化水平、城乡教师工资待遇差距程度、城乡教师流动率、各类教育结构比例等)。各省应在国家基本标准的基础上设定本省标准,还要随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整体发展水平做出及时调整。另外还有人民群众对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的满意率等。综合上述要素来考核地方政府的教育政绩。


  2、建立科学、民主、开放的教育政绩年度考核机制。实行政府内部教育督导考核与专家评价、公众评议相结合的评估办法。要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教育投入达不到法定标准,不能切实保障教师工资待遇,不能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干部升迁“实行一票否决”。


  3、制定《教育问责条例》,建立完善的教育问责制度。教育问责制度是以提高教育行政效能为目的,以教育工作者履行对国家和公众的法定教育责任为依据,由有关机关对教育行政官员、教育工作者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种教育监管机制。要通过制定《教育问责条例》,进一步明确教育问责的法律法规依据、教育问责的主体、教育问责的对象、教育问责的内容、教育问责的程序、教育问责的处罚类型、教育问责的申诉与处理、教育问责的监督,等等。


  4、完善教育问责的实施和保障机制。进一步明晰各级政府的教育职责和职能分工,以建立科学的责任分担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级权力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在教育责任追究中的权力与责任,强化立法机关监督教育法律法规执行的责任;加强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对下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机构的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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