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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涉诉信访长效机制的提案
 
 


  信访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而涉诉信访是社会矛盾在人民法院司法活动中的集中体现,是信访工作的重中之重。做好人民法院的涉诉信访工作,是“三个至上”原则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关系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前,由于司法对新利益冲突应对的不及时和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机制的不完善,涉诉信访形势严峻:总量高位运行;重访率较高,冤、错案件依然存在;闹访、暴力访、集体访时有发生;越级上访情况普遍等等。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建议:


  第一,加强源头治理,减少和化解涉诉信访。


  一是加强法院内部各审判一线发现矛盾、调处矛盾的司法能力,大力提高审判质量,切实加强信访部门的协作、加强纠纷矛盾排查力度,形成快速反应机制,确保涉诉信访问题得到有效处理。


  二是在立案、审判、执行各个阶段大力开展涉诉信访的预防工作。要妥善受理、处理敏感性、群体性纠纷案件,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激化矛盾。加强诉讼风险提示,增强当事人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


  三是完善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做好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制度衔接;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和律师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正确处理审判与仲裁的关系,尊重依法作出的仲裁。


  四是确立化解纠纷矛盾为审判工作的重点,探索法官司法裁判权的恰当运用,实现裁判说理与判后、执行释疑的工作结合。坚持判后答疑、执行答疑的运行机制,并将其与司法裁判权的恰当运用结合起来。


  第二,实行多层次问责机制。


  一是实行涉诉信访首问责任制度,实现纠纷矛盾的及时发现。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接受汇报的领导要作出相应处理,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是实行重大涉诉信访案件领导负责制度,实现纠纷矛盾的精准把握。由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推动案件及涉案问题的解决。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抓好案件处理工作的落实。


  三是实行涉诉信访问题解决责任追究制度,实现纠纷矛盾的穷尽解决。对在审判环节,由于司法行为不规范、不公正,案件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涉诉信访的,实行责任倒查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完善立案机关协调、研究、指导的综合工作职能。


  一是完善再审案件审查、涉诉信访流程管理机制。人民法院要严格遵循审判规律,建立完整的覆盖全院的再审案件审查、涉诉信访流程管理体系。


  二是加强处理涉诉信访工作调研、指导与信息交流。将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之间以及本单位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交流;上级法院立案、信访机关应加强对下级法院信访工作的综合指导。


  第四,做好涉诉信访案件督查督办工作。


  一是确定上级交办、进京上访老户案件为督查督办的工作重点。严格规范程序,原则上要公开案情、公开诉求、公开办案过程、公开处理结果。


  二是确定督查督办的工作机制。制定信访案件的协调、转移、督办及考核考评制度,整合信访资源,实现信息互联,建立起督查督办常态化机制。


  第五,建立法官一线接访和涉诉信访工作绩效考评机制。


  一是建立法官轮流一线接访机制。使审案法官有针对性的对自己所承办案件给予答疑,使法官在接访中提高对上访问题的认识。


  二是建立涉诉信访工作绩效考评机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要给予必要的精神、物质奖励,对不重视涉诉信访工作导致工作效能低下,甚至工作失误的单位和责任人,视情节给予必要处罚。


  第六,推进涉诉信访“文明窗口”建设。


  积极开展信访“文明窗口”建设,加强窗口软件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值班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等规章制度;提供便于操作的信息查询系统,公开信访办事流程,推行一站式服务。配备必要的警力维持信访秩序,配备安检设备,保障接访人员和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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