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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提案
 
 

 

  我国从1991年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俗称“老农保”),其模式为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和地方政府只给予政策扶持而没有资助补贴。1992年,民政部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至1998年,曾覆盖2200个县、参保农民高达8200万人。由于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村集体经济基本解体,绝大多数农民无法从集体获得养老保险的补助,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几乎全部来源于个人缴费及利息,缺乏社会保险应有的社会互助机制和统筹功能。加上农民的平均收入水平较低,选择农保缴费标准时往往就低不就高,到时领取养老金时标准也很低。据统计,目前按“老农保”领取养老金的农民中,每月200元以上的仅占5.3%,每月100元—200元的占15.3%,每月50元—100元的占19.7%,每月50元以下的占到59.7%,甚至有的农民领到的养老金每月仅为几毛钱,实际起不到养老保障作用。


  2003年以后,从发达地区开始,一些地方尝试建立起个人、集体、政府三方筹资、具有统筹保障功能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新农保”)。目前,全国已有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1900多个县级开展“新农保”,发展势头良好,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缺乏规范性的法规指导。《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只是部门规章,且由于制定时间较早,内容早已滞后。各地的“新农保”试点基本是“一地一策”甚至“一地多策”。制度的不统一,导致各地农民在缴费、补贴以及享受待遇的标准等方面千差万别,给国家整合农保模式造成沉重的成本负担。


  二是一些地方财政投入还不到位。一些地方政府为吸引农民投保,盲目允诺财政补贴的比例和增速,但实际上养老保险帐户上只有农民缴纳的资金,地方政府并没有进行配套。


  三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存在缺陷,保值增值问题突出。由于管理体制的不完善、监管力度不够,一些地区出现农村养老基金被挤占、挪用现象,基金安全缺乏保障。另外,农保经办机构作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其经费来源要从当年收取的保费中提取,导致了基金的流失;基金运营渠道单一,没有进行专业管理,致使保险基金保值增值问题突出。


  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按照中央部署加快新农保试点工作。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制定“新农保”制度建设的指导性法规。应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通用作法,出台以国务院名义制定的指导性法规。对新农保的筹资原则、缴费基数、覆盖对象、财政补贴办法、基金积累模式、待遇标准、领取年龄、工作经费来源等做出制度一致、标准有别的制度安排。


  2、国家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给与财政支持。对“新农保”的政府补贴部分,中央财政可采取分类补贴政策,东部发达地区全部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给与适度补贴。可将农村养老保险分为纳费型养老与非纳费型养老两种。纳费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筹资,标准可以适当提高;贫困地区困难人群养老保险应以非纳费保险为主,直接由国家财政为农民建立基本养老保险。


  3、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提高基金统筹层次,实行省级统筹管理,县级核算的模式。制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养老保险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同时,还要建立严格的监督审核制度,国家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养老保险资金进行检查,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正常运转,切实杜绝基金的挤占、挪用现象。


  4、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新农保经办机构的办公经费、人员工资等费用应明确由政府财政承担;在基金的运营上,要实行行政管理与基金运营相分离、坚持市场化运营的原则,通过市场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运营管理。投资时应进行多元化组合投资运营,如购买国家债券、企业债券、参与国家重点项目建设等,提高基金运营效率和收益率。与此同时,建立投资风险防范机制,由政府提供投资风险的最终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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