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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中央名誉主席雷洁琼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工作的经过
 
 


    根据中英联合声明,1997年7月1日中国将恢复在香港行使主权。按照我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起草委员会成员是由各方面著名人士和专家组成,共59人,其中内地委员34人,香港委员25人。同年7月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正式成立,并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1985年7月至1990年2月起草委员会共召开九次全体会议,雷洁琼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出席了各次会议,充分发表个人的意见和建议。

    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下设五个专题小组,雷洁琼是政治体制专题小组成员之一,参加具体的起草工作,政治体制专题小组于1986年9月访问香港,进行实地调查,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的委员、顾问进行交流,听取各界人士对基本法起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香港访问的三个星期内,雷洁琼委员参加各种座谈会110多次,广泛地听取了香港各界人士对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雷洁琼参加了专题小组在北京、广州、深圳、厦门、昆明等地召开的19次会议,研究和讨论本专题小组起草的有关条文的草稿。

    1987年7月15日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评选委员会,雷洁琼是评委会委员,参加了全部评选活动。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在香港和内地开展征求意见活动,雷洁琼委员参加了在内地征求意见的活动。民进中央举行宣传基本法的报告会,雷洁琼亲自做报告,讲解《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内容和起草工作情况,并征求意见。    1990年2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圆满完成任务,同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根据中葡联合声明,1999年12月20日中国将恢复在澳门行使主权。按照我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1988年9月5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起草委员会成员48人,其中内地委员26人,澳门委员22人。同年10月《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成立,并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雷洁琼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自1988年10月至1993年1月,在四年多时间里,参加了澳门基本法的全部起草工作。起草委员会共召开九次全体会议,雷洁琼副主任委员出席各次全体会议和主任委员会议、主任委员扩大会议,参与组织领导全部起草工作,并充分发表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下设五个专题小组进行起草工作。

    1991年9月应《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的邀请,雷洁琼副主任委员率起草委员会代表团访问澳门,在一周的访问期间,与咨询委员会委员进行交流座谈,参加各界人士分别举行的10余次座谈会,广泛听取澳门各界人士对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并到东亚大学(澳门大学)、贺田工业有限公司等单位参观访问。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后,雷洁琼参加了内地征求意见的活动。如访问澳门回来后在珠海市、广州市召开座谈会,听取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市负责人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在北京出席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座谈会,在民进中央举行了报告会和座谈会。

    1993年1月《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圆满完成任务,同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雷洁琼在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两部基本法的起草过程中和全体委员一起受到邓小平、江泽民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多次会见,全国人大常委会颁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工作纪念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工作纪念牌各一个。

    雷洁琼在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两部基本法的起草工作中付出了大量的精力和时间,为实现“一国两制”的构想,为制定这两部具有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的大法作出了重大贡献。

    (本文收录于《民进会史资料选辑》第三辑,2003年1月)

 

(责任编辑:温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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