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尙勋武委员:关于允许农民在承包地上投资建设的农业设施作为银行贷款担保物的提案
 
 

   农村金融市场发育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农民获得贷款没有适当的担保物。如果不从法律和政策途径寻求改革和突破,农村经济发展就少了一个最活跃的推动力。实践证明,市场经济发展离不开金融支持。目前农民手里所拥有的财产载体只有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但是《担保法》明确规定,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不能作为银行贷款的担保物,这个规定显然剥夺了农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发展权。
   农民的房产和设施农业地上构筑物,能不能作为银行抵押贷款的担保物,应该说在实践上已经有了答案。一个是城市居民的房产可以作为贷款抵押品。按照土地国家所有的性质,它不是私权,不具有贷块抵押品的属性,就是通过七十年的使有权的方式予以解决的。再一个例子是国家林权制度改革也明确规定,集体林权的使用权落实到农户后,可以评估林地的价值,并可以以使用权的方式作为银行贷款的担保物。
   另一方面,从设施农业的地上构筑物的基本属性看,农民在其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投资建设生产设施,从事生产,投入了各种成本,并获得了收入和利润。这与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投资建设厂房和设备,投入各种成本,得到产品获得收入和利润的性质是一样的。企业的建筑物能作为贷款担保物,农民的为什么不能?
   农民在其承包土地上投资建设的日光温室和养殖暖棚等设施,具有可重复多次利用获得利润的属性,具备可交易性,因此它是可以流动的资产,应该承认它的资产属性,认可作为贷款的担保物。
   如果我们不承认农民投资建设的生产设施的动产性质,农民辛苦积累的财富,建设的设施就变成了死的财产,相反,则变成了活的资本,他将会给农村经济发展带来很大的活力。以甘肃省武威市为例,目前全市农民投资建成的日光温室和养殖暖棚达到20万亩,亩投资2.5万元,相当于有50多亿的现金资产固定在了土地上。如果认可他的担保物属性,这个资产就流动起来了,对经济发展将会产生多大的意义。
   中国农村是一个信用社会属性的单元,农民是讲信用的人群。用其多年积累的现金财富,建设的设施作为贷款担保物,能强化其信用,促进其用心发展生产,经营管理,早日还款。如果经营不善,不能按时还款,金融机构收回后,也不会影响其基本生活。而银行收回抵押品后由于其可多次重复利用获得利润的属性,也可以出售给新的业主,获得补偿。
   事实上银行给业主贷款,并不是看重他的财富的残值的价值,而是按照大数原则,判断大多数人是否具有信用,是否具有还款的能力。我国发展设施农业,是国家菜篮子工程确定的产业发展方向,政府会为农民发展设施农业提供管理、科技、市场等一系列的帮助,所以农民获得预期收益也是可以肯定的,银行的风险也是有限的。
   基于以上的分析,建议尽快修改《担保法》,允许农民承包地上建设的农业设施作为银行贷款的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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