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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杰委员:关于推进制度改革,加快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促进经济发展的提案
 
 

  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在总体上稳步增长,但是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却在拉大。特别是由于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过低,“干得多,挣得少”,制约着百姓消费能力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资本所得偏多、劳动所得偏少,是目前我国收入分配结构不合理中的最突出问题。劳动者工资增长赶不上企业利润增长已是一个普遍现象,并且这种增长差距有逐渐拉大之势。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普通劳动者没能通过他们的劳动,公平地分享到国民经济发展的成果。据了解,在发达国家,工资一般会占企业运营成本50%左右,而在中国则不到10%。发达国家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一般在55%以上,在中国则不到42%,并呈逐年下降趋势,资本回报的比重却节节上扬。垄断行业收入畸高是引起社会非议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分配失衡日益凸显,贫富差距依然很大,滋长轻视普通劳动,劳资矛盾日益显现,现行的税收制度仍有很多不健全之处。积极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仅具有经济上的意义,而且关系到社会和谐;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真正让人们“劳有所得”、“干有所值”,这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关键是以工资改革为核心、提高劳动所得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建立劳动者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提高劳动所得尽管是民心所向,但真正落实还必须依赖国家强有力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建议:

  一、提高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低收入人群最主要的收入来源是工资,要增加他们的收入,除了增加就业,还要进一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政府要在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职工工资(包括离退休人员)正常增长机制。只有提高以从事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的广大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才能保障和改善民生,才能促进消费、拉动内需,进一步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二、通过税收政策来调整收入分配结构。税收政策是改变初次收入分配调节机制中的重要环节。政府要进一步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加大所得税再分配功能,开征遗产税和奢侈品税,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对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中小企业(包括民营企业)明确给予减免税优惠等等,推行合理调控国民收入分配的税收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不平衡,提高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的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

  三、调整部分垄断企业的收入分配比重。金融、能源、电信、运输、基础建设等领域的国有垄断企业以其垄断地位获取超额利润,企业员工也享受着高薪和丰厚的福利,在初次分配上与一般企业形成明显的不平衡。政府应通过强化税收、上缴红利、薪酬政策等调控手段,平衡垄断企业与一般企业的收入分配差距。提高垄断企业上缴红利比例,立法规范红利征收和监管,细化公开垄断资本预算,将征收红利纳入公共预算和民众分享,通过赋税减免、二次分配等方式提高向低收入人群转移的比重。

  四、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建立农民收入增长的长效机制,遏制和扭转城乡收入差距日益扩大的趋势。在初次分配中增加农民收入,就要继续提高主要农产品收购价格,加大农业生产补贴力度;大力促进农民工就业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继续加大对“三农”的政策性倾斜;进一步加大对农村社保、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的投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五、提高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在二次分配中的比重。政府对公共服务近年持续加大了投入,但公共服务支出总体仍然不足,迫使国民仍需用自身的收入来支付快速增长的社保、教育、医疗等支出。二次分配中强调的公平,就是要靠政府进一步加大公共医疗、教育、社保等的财政投入,强化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再分配功能。在建立以社会救助、全民医疗保障和全民养老保险为主体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体系。国家财政要优先投向民生领域,特别是用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社会救助等标准,提高企业退休人员退休金等,改善低收入群体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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