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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富和委员:关于“十二五”时期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提案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自《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以来,中国知识产权事业步入一个新的重要历史时期,我们已经站在战略全局的高度,将知识产权制度作为缩小与发达国家差距,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政策抉择。但是,就国内环境而言,知识产权发展结构还不平衡,知识产权尚未真正融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其支撑作用不强,滞后于经济科技发展;就国际环境而言,面对激烈的国际贸易竞争和严峻的贸易壁垒,知识产权本是竞争利器,然而我们却“利器不利”,中国企业不断遭遇海外的“专利门”,对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造成了严重冲击。
   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力度远远不够。知识产权战略是国家总体层面的战略,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不是单指知识产权工作自身的发展战略,更不能理解为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应该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压力的增加、知识产权战略地位有所提高,但是现在还是有名无实,没有真正成为我国的重要战略,没有贯穿于经济、科技、贸易、文化等方方面面的工作中去。
   知识产权战略的地位亟待提升,在“十二五”时期,应更加重视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在“十二五”时期,我国已经进入必须依靠大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着力培育知识产权优势推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历史阶段,知识产权的战略转型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产物,也是我国实现战略调整的必然选择,为我国“十二五”发展提供强劲的动力和坚定的护航。
   我们认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要正确把握三个观念。
   一、要正确把握我国知识产权从被动接受到主动布局的历史。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历史是一个从被动接受到主动安排的法律移植史。发达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都有一个从低水平到高水平的缓慢过渡期,而我国失去了这一必要过渡阶段,因而从政府到企业对制度建设准备不及,制度运用经验不足。
   二、要正确认识中国传统文化对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影响。中国的传统文化以伦理纲常为核心,人们在知识财产受到侵犯的时候,往往尚和谐、求无讼,公众普遍抱有对盗版、假冒等侵权行为的容忍态度,存在着大量侵权复制品的消费群体,因此,虽然法律规范已经建立,但是活的法律信仰却依然尚未形成。
   三、要正确把握知识产权工作的规律。要尊重政府在推动知识产权发展中角色转变的规律。在整个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薄弱的情况下,需要发挥政府和政策的引导作用。而当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大幅提升,企业成为知识产权的主体,政府则只需做好“守夜人”。我们要充分认清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的程度,正确处理政府角色,特别是在角色转化时期,既不能对市场进行过多干预,也不能过早的定位为“辅助性地位”。要尊重企业在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发展的规律。企业必然要经历从依靠廉价劳动力,出口技术含量较低的产品为主导,到逐步加大研发投资,推动技术含量较高产品的出口,到遭遇知识产权壁垒付出高昂代价,再到加大自主创新的投资力度,通过知识产权获取竞争优势的过程。知识产权工作要根据不同的企业知识产权发展的现状进行分类指导。
   我们认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要重点实现四个突破。
   一、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建设。一是制定知识产权基本法。这是完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核心任务,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确有许多共同的特征,制定知识产权基本法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交叉。二是加强优势领域的专门立法。应确定不同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等中国具有较大优势领域的知识产权要加强保护,而在劣势领域按照国际最低保护标准即可。三是注重现实性和前瞻性的统一。立法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解决现实中最紧迫的问题,但也要适当超前,反映未来的发展趋势,可以借鉴国外知识产权立法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开展工作。
   二、推进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国现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过于分散,专利、商标、版权分属不同的机构管理,管理资源无法形成合力,影响了行政效能和知识产权制度作用的发挥,不利于形成国家知识产权整体发展规划。知识产权集中统一管理是国际惯例,符合国家发展的趋势,因此,我们建议总结深圳、苏州等地改革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的经验,逐步整合商标、专利和版权三大主要知识产权管理职能,建立统一、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
   三、强化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基础。一是加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建设。推动建设多类型、多层次的知识产权信息库,建立强大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促进知识产权的系统集成、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二是提高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水平,培育知识产权服务业。建立中介机构的信息管理、信用评价等管理体系;有计划地培育知识产权服务业,培育一批知识产权咨询、评估、鉴定、维权援且、担保等骨干中介机构发展。三是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协会可以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集中表达企业意见、转达政府政策信息;在涉外知识产权争议发生、政府不能直接出面时,可以委托行业协会解决争端。
   四、推动知识产权工作国际化。一是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和修订,扩大影响力,增强主导性,而且要善于利用规则,在规则允许的前提下争取为我国商品出口创造更有利的外部环境。二是建立企业海外维权援助机制。成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中心,帮助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进行海外布局和维权;设立知识产权海外诉讼风险基金,政府是否可以设立“海外知识产权保险”,对专利诉讼要内的法律费用进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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