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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继明委员:关于全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建议
 
 

  一、问题
  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没有农业和非农业户口之分(第二条)。条例规定:(1)常住户口应当登记在经常居住地(常住地,即连续居住半年或一年的地方),常住地的变更应随时迁移户口至该地(第六条);(2)因私在暂住地居住超过3个月,条件许可应当迁移户口(第十六条);(3)农村人口因上学、工作和其他合理理由迁往城市应当办理,常住户口迁移基本自由(第六、第十条);(4)婴儿应在常住地登记出生户口。这些规定仍然适应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与社会上有关“户籍改革”的诉求完全一致。
  但国务院、公安部和各地政府多年来执行的是自行制定的户口管理规章,拒绝执行条例。这些规章非法设定公民户口迁移一律要公安部门批准和开具准迁证,非法设立农业和非农业两类户口,非法改变法定的户口迁移登记条件和婴儿出生户口登记条件,违法转授权地方政府设定户口迁移条件,与条例主要规定严重抵触。从1963年公安部首次非法设立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开始,户口分两类的全国性违法存在了48年;从《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首次非法设定全部户口迁移要公安部门批准,户口迁移的全国性大规模严重违法已经存在了34年!
  几十年来国务院、公安部、各地政府在户口管理上的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
  1)拒绝执行上位法即条例,破坏国家法制统一,阻碍国家法治进步;
  2)造成全国3-5亿人与常住户口分离,30多年来这些公民经常返回千里之外的原常住户口地办理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结婚登记、婴儿上户口等,造成公民财富巨大浪费;
  3)企图通过限制户口迁移限制人口向城市集中,阻碍国家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
  4) 称外地户口本市常住人口为“暂住人口”、“外来人口”、“流动人口”和“农民工”(即农业户口的非农就业者),对公民进行人格侮辱和政策歧视;
  5)在社会福利、教育、选举权方面,对外地户口本地常住居民进行种种非法权利限制;
  6)办理城市常住户口的迁移成了某些人谋利的工具,滋生腐败;
  7)公安常住人口数据高度虚假,严重歪曲和低估我国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使常住户口的社会人口统计意义完全丧失,误导各级政府进行错误的管理决策;
  8)公安部门假借控制(大)城市人口限制户口迁移,通过国务院不断下发违反上位法户口登记条例的户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非法扩张本部门的行政权力,欲使之非法目的合法化。
  二、建议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切实监督和推进依法行政,维护中国公民的根本利益,推进城市化与和谐社会建设,建议全面恢复法定户籍制度即户口登记条例的法律效力。具体内容如下:
  1.国务院应认真执行条例,并责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1)为已经迁移至新的经常居住地或常住地(最近连续居住半年或一年以上的地方)的3-5亿中国公民依法办理常住户口迁移;2)根据条例统一全国户口为居民户口,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非法分类。
  2.撤销以下与上位即条例严重抵触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决定、命令,主要包括:(1)《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2)《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国发〔1984〕141号];(3)《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过快增长的通知》[国发(1989)76号];(4)《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5)《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6)《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1〕6号];(7)与户口登记条例抵触的国务院其他户口管理文件。
   3. 依法撤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与条例相抵触的暂住证、居住证、蓝印户口以及户口登记管理方面法规和决议,如《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1985年北京市政府11号令)。
  4.依法撤销与条例严重抵触的公安部如下文件:(1)《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2)《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1985年7月13日颁布;(3)《暂住证申领办法》、[1995年公安部令第25号];(4)其他与条例相抵触的公安部户口管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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