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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宝兰委员:关于尽早出台禁止活熊取胆的立法的提案
 
 

  去年,我提交了关于取缔黑熊取胆的提案,国家林业总局的相关部门给了我很认真的答复,他们的工作态度令人感动!但是,我知道,一个新法规的出台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所以,今年,经过进一步的论证之后,再次提交。
   我提议取缔活熊取胆,建立相关法律的理由为:
   一、黑熊在我国属于二级保护动物,据亚洲动物基金介绍,黑熊存活数量逐年减少;尽管黑熊在我国还属于可以利用的动物,但活熊取胆因其极其残酷,必须予以禁止;
   二、黑熊取胆用于制药,因其残忍而为世界其他国家所禁止,但我们如果继续这样做,有损于我国在世界医药行业和外贸行业中的形象,在我们树立大国形象的当下更是应该杜绝的;
   三、经过大量的实验研究表明,有许多中草药可替代。比如,用于11大类的239种药物中的黑熊胆汁,有很多中草药都具有与熊胆相似的祛热解毒,清肝明目的功效。如金银花、蒲公英、野菊花、黄莲、连翘等中草药不仅有很好的疗效,而且更为经济、实惠。在国家药监局的网站上,我们还可以看到很多国药准字号药品的成分中含有猪去氧胆酸、鹅去氧胆酸,以及人工合成的熊去氧胆酸(UDCA)等原料。可见,熊胆是完全可以被替代的。
   四、从长期来看,靠活熊取胆来支持的药业是没有前途的。2004年4月,欧盟颁布了《欧盟传统草药法》,其中规定:到2011年4月后,草药销售将受到严格的管理。进口到欧盟的中药成分中只能包含植物和几种矿物。如果我国中药中仍然含有动物成分,特别是濒危野生动物的成分。那么,我们在2011年后将不得不退出欧洲市场。而欧洲市场约占世界草药市场的40%左右,是我国中药出口的最大市场。在《欧盟传统草药法》实施前,我国的中医药界若不做出相应的调整,不仅会严重影响我国中药在欧洲的销售,同时也将连带影响在其他地区的销售。
   五、采取活熊取胆的药制品对消费者健康存在着重大的潜在威胁。由于取胆熊长期感染,往往患有肝脓肿、脓毒败血症、肝炎或肝癌,在抽出的胆汁中极有可能混有异性有机物或炎性产物,甚至包括粪便、毛发、碎胆石以及长期滥用抗生素所出的顽固细菌和其他病毒。据延边大学农学报第23卷第1期(2001年3月)有文章称“在胆汁中含有大量炎性产物,酸性物质、细菌、毒素、脓、血、粘液、坏死组织碎块、纤维蛋白凝固物等-----,经胆粉加工,虽然清除掉异性物质,但有害物难以被清除------,长期服用,迟早导致对人体的潜在性的危害。”
   六、从人性的角度,为获取巨额利润为目的的对动物的肆虐也是对人类道德底线的挑战。在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候,这是一种极不和谐的声音,必须加以制止。
   建议:
   一、将黑熊列入《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附录一,使之成为国家一类保护动物,并制定取缔活熊取胆业的时间表,在最短的时间内全面取缔活熊取胆业。
   二、尽快制定《动物福利法》,停止虐待动物的行为。
   在国家林业局的监督下停止发放和更新养熊场的《驯养繁育许可证》;停止现有养熊场内的黑熊繁育;停止养熊场间黑熊交易;改善现有养熊场内黑熊的福利状况;
   在国家林业局的监督下对现有养熊场内的所有黑熊进行标识管理(芯片植入、照片、DNA资料、耳标等);并公布养熊场及其黑熊的数量,接受媒体、公众以及国内外动物福利组织的监督。
   三、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政策、采取措施,鼓励养熊户退出活熊取胆业(如对养熊户及从业工人提供再就业培训、帮助安置工作等);
   四、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地养熊企业库存熊胆进行清理,公布清理数据;停止熊胆药品的注册;制定规划,逐步减少熊胆产量,严格限制熊胆的使用和市场销售。
   五、由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鼓励熊胆替代品的研究和推广工作。
   六、加强海关监管,制止熊胆制品走私。

(责任编辑:张政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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