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颁布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是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出台的,具有深远的历史影响,但更具象征意义。通过十三年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实践,已经证明与当前我国经济形式和社会组织架构不相适应。
一、《条例》中第二条对“传统工艺美术”的定义不够完整,缺少“兼具物质与非物质文化形态”的描述。
二、保护措施的实施主体不明确。鉴于《条例》颁布当时政府行业主管机构正在调整过程中,《条例》中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负责全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其中“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不够清晰,容易产生歧义。
三、《条例》中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力度不够、措施不全。例如,《条例》中第九条“国家对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采取下列保护措施”,下列措施亟待增补,如:如何认定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设立促进保护和发展的专项资金、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税收优惠等;又例如,《条例》中第十五条中只提到了对特需的宝石、玉石等珍稀矿产资源的保护,而没有对珍稀动、植物原料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四、《条例》中的保护措施原则性强,可行性差,亟待增补。
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把《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的修订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为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抓紧修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责任编辑:夏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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