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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前宽委员:关于将修订《著作权法》纳入立法规划的提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施行已经整整二十年了。成效有目共睹。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和科技快速发展,尤其是数字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现行《著作权法》中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规定,已远不能适应互联网技术发展的需要,需要通过修订法律的方式进行解决。并为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供更为有利的法律保障。

  电影界人士认为,现行《著作权法》中至少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著作权权利划分太细,导致不同种类的权利以界定

  许多国家著作权的财产权只粗略的归结成复制,传播,表演等几个方面,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则将著作权细分为十七项权利。过细的权利划分,将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问题。尤其是,随着“三网合一”的实现,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媒权就很难区分和界定。有专家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放映权的区别在于是否“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区别在于“收音机,电视机还是计算机”。然而,卫星传输替代拷贝以及电视机装置机顶盒之后,这两项差别就难区别了。因此,对受众范围作规定,即个人,家庭与公共场合应该是区分界限的主要标准,而不应以能否主动选定时间或播出工具作区别。

  二、电影作品的保护期太短,不利于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

  公民作品的保护期为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作家,画家,摄影家,作曲家30岁时创作的作品,如活到80岁,保护期整整100年。但集合了这些人(编剧,美术,摄影,作曲)的智慧,加上导演和演员等大量人员的创造性劳动和巨额投资摄制而成的电影作品,保护期却只有50年。优秀电影作品的生命力很长,比如,我国五六十年代出品的优秀电影作品直到现在依然深受广大观众的喜爱,却过了版权保护期,不能使权利人再由此获得利益回报,这将不利于更大地发挥制作人的积极性。作为电影大国的美国,许多电影产品获利的重要途径是电影衍生产品的开发和利用,电影周边产品的获利有些甚至高过票房收入。然而,电影相关产品的开发利用是需要时间的,而且更需要法律给予较长时间的版权保护。因此,一些国家对电影作品的保护期不断延长(如美国为95年)。而我国规定的50年保护期太短,应当适当延长。

  三、侵权盗版现象严重,而《著作权法》对于侵权盗版定最高赔偿限额较低,并且没有最低限额,不利于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

  近年来,一些互联网站对于正在院线上映期间电影的侵权盗版十分猖獗。仅就2010年上映的大片来说,《叶问2》4月29日公映,5月4日网络上出现高清版的盗版内容;《让子弹飞》也在刚上映不到三天,就网络上即出现了高清版盗版内容等。可见,盗版商在速度和方式上的“修炼”已经达到“炉火纯青”的地步,平均每部影片的高清版盗版内容的出现时间不会晚于影片上映后一周的时间。这样的侵权盗版,对于被盗版影片的票房所造成的损失,不可估量。

  以《叶问2》为例,该片于4月29日公映,5月4日就发现在互联网上有网站提供高清版的内容下载。在仅仅11个小时的时间,就有高达158287次网站用户浏览。据权利人根据相关数据估算,该网站的侵权行为导致《叶问2》的直接票房损失至少在一千万元以上。然而,最终权利人得到的经济赔偿连弥补经济损失的零头都不够。更有甚者,少数电视台在向权利人进行经济赔偿后,继续大量侵权盗播电影作品。

  侵权盗版现象泛滥,而权利人合法维权所获得收益却往往不足以支付维权所支付的成本,侵权人因侵权非法获得的利益远远高于给予权利人的经济赔偿。这种现象,导致侵权盗版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侵权盗版如不能有效遏制,将对电影产业的发展造成极大的阻碍。

  四、电影著作权登记制度的缺失,导致电影作品著作权权属和交易体系十分混乱

  电影产业与其他创意产业不同的是,组织团队,依靠高科技,精良的制作和大规模的营销都必须有巨额的资金投入。由于存在高投入,高风险,电影的投资者为了降低风险,往往会由多家单位共同投资拍摄和出品一部片子,这就导致了电影的著作权人众多的现象。比如,电影《让子弹飞》的摄制单位就有中国电影集团公司,香港英皇电影公司,北京不亦乐乎影业有限公司等7家之多。

  由于电影著作权人的众多和复杂性,导致了电影作品在版权交易过程中,往往会产生著作权归属不清,著作权转让或许可使用无效,甚至出现了大量虚假授权使用电影作品的现象。在出现侵权盗版时,电影作品著作权人又需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来提供电影作品的权属证明。

  2007年查处的全国第一例著作权虚假授权的刑事案件,北京金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大肆伪造并非法销售虚假授权,涉案金额达2000余万元人民币,致使大量的网络服务运营单位集中出现了侵犯电影作品著作权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广大电影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已经将及时修订包括《著作权法》在内的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及有关法规列为了战略重点。2009年制定的《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也将“完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严厉打击各类盗版侵权行为”作为工作重点。目前,《专利法》的修订已经完成,《商标法》的修订也即将完成,而《著作权法》的修订工作却还没有列入新的五年立法规划。

  我们认为,《著作权法》全面修订的实际已经比较成熟。因此建议,全国人大法工委将《著作权法》的修订纳入今明年的立法规划,并尽快启动《著作权法》的修订工作,以便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为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供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促进包含电影在内的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夏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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