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民生,重视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工作,社会救助体系得以不断扩展、完善。自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后,又建立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一系列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制度,并不断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差水平。这些制度的建立都是基于以家庭收入为标准计算,使得凡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困难群众都得到了应有的救助,实现了应保尽保。
但是,还有一部分困难群众,虽然家庭收入略高于低保标准,由于天灾、人祸等突发事件,如火灾、车祸、矿难、急病等因素,造成的临时性、突发事件,使得家庭支出增大,入不敷出,生活难以维持。据安徽省初步调查,每年约有1%的家庭在不同的时期,遇到各种突发性事件,特别是火灾导致倾家荡产,大病导致支出高于收入数倍等,若对这部分家庭每次支付1000元,即可解燃眉之急,使其度过临时难关。虽然长期以来,各地也在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各级政府对这些困难对象也在实施救助,但是,临时救助资金大多没有列入财政预算,没有做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为此建议:由中央财政投入资金,如按总人口2‰测算,每人每年救助1000元,全国13亿人口,中央财政仅需安排26亿元即可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救少数因突发事件而产生的困难群众于水火之中,花小钱,办大事,顺民心,得民意,功德无量。这对于稳定社会和建设和谐社会将起到难以估量的社会效益。若省级财政再按中央资金的30%配套,市、县财政按中央资金的20%配套,全国共拿出39亿元资金即可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建立健全以家庭支出为标准的临时救助制度,对那些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及时有效的救助,使社会救助体系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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