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土葬,实行火葬,节约用地”,是我国殡葬改革的方向和目的。《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各地殡葬管理办法对什么地区、什么人群实行土葬或火葬,以及如何进行土葬或火葬都有相应的规定。如《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内擅自土葬(包括骨灰入棺土葬)或将遗体运往外地进行土葬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殡葬管理部门责令死者亲属起尸火化,一切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可是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尤其在农村,广大农民存在深厚的入土为安的思想,死者亲属对火葬目前还有相当的抵触情绪,同时火葬也没有达到预期的节约土地的目的。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偷偷土葬,不留坟头,往往一年以后又堆起了坟头; 2、土葬被举报、发现、火化后,再次公开土葬,留坟头; 3、偷偷土葬被发现后,上级有关人员就地开棺、浇汽油焚尸,激化了干群矛盾、恶化了干群关系; 4、缺乏规划,没有公共墓地;各自在自家承包地、宅基地起坟,到处是坟地、坟头; 5、很多县没有骨灰安放、寄存处,不能为死者亲属提供祭奠场所; 6、土葬后又火化,或火化后又土葬,增加了死者家属的丧葬成本、经济负担。 为此,建议 1、推行类似某些地区开展的“坛子深葬”方法:即把骨灰放在骨灰坛里,而后把坛子深葬,不留坟头;这样既达到了薄葬的目的,又不占用土地; 2、棺木土葬,但是棺木埋葬必须在地面一米以下,不留坟头,不影响生产; 3、自愿火化的,政府免除火化费用; 4、大力宣传科学殡葬、文明祭祀。 这样,既尊重了民俗、顺应了民意,又达到了真正节约土地的目的。
(责任编辑:夏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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