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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提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制定出台,并在1988年、1998年和2004年先后做了三次修改。现行《土地管理法》确立了以耕地保护为核心、以用途管制为手段的土地管理制度,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工业化和城镇化的不断推进,人地矛盾十分突出,耕地保护的压力很大。现行《土地管理法》中有些规定已不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发展要求,有些方面需要在法律上补充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理力度不够,违反规划计划用地的案件屡禁不止;二是各地对耕地保护的认识不到位,不能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的关系,耕地保护责任不落实;三是征地补偿标准低,征地程序没有得到严格履行,不利于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四是现行法律关于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的规定较为原则,对违法行为处罚缺乏有效手段,土地执法存在制止难、处理难的问题。

   当前,我国土地管理又面临新的形势。一是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对我国土地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包括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制度,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亟需落实到土地管理法律中去;二是《物权法》出台后,在土地权利、土地利用等制度方面有一系列新规定,需要做好与《物权法》的衔接;三是近年来,土地管理领域进行了大量的改革研究和实践探索,在严格保护耕地、参与宏观调控、节约集约用地、强化土地执法等方面取得了很多成果,已经通过国务院文件或部门文件形成了国家政策和重大决定,建立了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等重大制度,需要将这些被实践证明可行的政策和制度及时上升为法律规定。

   我们认为,有必要在全面总结现行法实施以来的经验基础上,针对当前土地管理面临的形势,加快对现行《土地管理法》的修订进程,以更好地落实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对于《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内容,我们有如下建议:

   1、总结现行法实施十年来土地管理改革实践的成果,落实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物权法》的规定,调整、完善有关内容。一是要将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写入总则。二是与《物权法》衔接,完善土地权利和农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三是增加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土地开发整合等方面内容,并以专章表述。四是将已实行的土地督察制度写入该法,并明确土地督察的机构、职责和督察措施等。五是要完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和土地市场制度的相关规定。

   2、健全完善耕地保护制度。一是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明确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是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基本责任,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政府任期考核和政府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二是对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三是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补偿制度,设立基本农田保护基金,根据各地区基本农田保护数量、质量以及耕作状况给予补偿。

   3、调整完善土地征收制度。一是要缩小征地范围。要明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二是完善征收土地程序,将告知、听取意见和听证等有关规定写入法律,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三是要建立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标准参照当地城镇社会保障标准制定。

   4、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一是明确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范围。规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用于非公益性项目。二是明确集体建设用地出让、租赁的方式。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竞争方式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进行出让、租赁。三是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分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的收益,归拥有该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所有。

 

(责任编辑:夏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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