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进首页 >> 首页 > 民进专题 > 2011年专题 > 2011年两会专题 > 民进中央提案、大会发言 小字体 中字体 大字体
关于尽快制定《农村水利条例》的提案
 
 

   我国水资源紧缺,降雨时空分布不均,人多地少。作为农村重要的基础设施,农村水利在夯实农业农村基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水利事业发展,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对相关工作做出重要批示。中共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以及连续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政府工作报告中都要求大力推进农田水利建设,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今年的1号文件更是以水利为主题,将农村水利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近年来,随着农村水利的投入不断加大,建设任务非常繁重,而管理基础又十分薄弱,特别是长期以来没有一部专门的农村水利方面的法规,使得许多制度和政策层面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规范和解决。农村水利立法缺位的问题,已经严重制约农村水利长效机制的形成,影响农村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突出表现在:一是工程支撑保障能力不足。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面貌得到逐步改善,但小型灌区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状况普遍较差,小型水库、山塘的淤积和病险情况严重;工程不配套、建设标准低、老化失修严重。二是农村水利建设和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滞后,造成农村水利投入责任难以落实、农民对农村水利建设与管理缺乏积极性、政府组织农民参与农村水利难度大等诸多问题。

   为解决以上几方面问题,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持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制定《农村水利条例》,依法加强农村水利建设与管理。

   在《农村水利条例》的制定中应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明确农村水利的性质,规定各级政府在农村水利工作中的责任,以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事权划分。

   2、建立健全省级农村水利规划统筹制度,明确政府在规划编制中的主体责任和主导地位。

   3、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水利建设的投入责任,稳定和增加农村水利建设投入规模,调动多个主体的投入积极性和主动性。

   4、根据工程投资主体、工程规模和受益范围,明晰工程产权。

   5、根据工程类别和规模,合理确定政府、农民的责任,建立维持工程良性运行的经费保障制度。

   6、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农村水利工程设施和水源占用补偿制度,切实保护农村水利工程设施不被随意占用,保护农民用水权益。

   7、明确农业水量分配制度,建立农村用水水价形成机制。

 

(责任编辑:夏赟)


[ 我要发表评论 ] [ 打印 ] [ 收藏本页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主编信箱
Copyright 1996 - 2006 www.mj.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中国民主促进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