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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发言: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把民办教育作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提出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明确思路和政策措施,要求“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的工作职责”,并强调要“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性政策”。
  总体上看,我国的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相比,力量薄弱,发展缓慢,基本上属于公办教育以外的辅助和补充,与形成“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的目标还存在相当长的距离。
  虽然近年来随着宏观教育体制改革的推进和教育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环境得到了较大改善。但也应清醒看到,当前我国民办教育发展仍面临不少深层问题,存在诸多制度瓶颈。其中,教育管理体制不健全、政府行政行为不规范,正在深度制约着民办教育的健康运行与科学发展。突出表现在:
  (1)在民办教育行政管理上,一些政府部门不同程度存在“越位”、“错位”和“缺位”现象。如在专业课程设置、招生计划确定和收费标准制定上,各种行政管制过多,学校自主权非常有限;而对某些民办学校办学中发生的失范行为,则缺少行之有效的规制办法,监管不力。
  (2)在落实法律规定上,一些政府部门存在明显的行政不作为。如《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的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之间的平等权利还没有得到认真落实,民办学校无法得到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地位和待遇,民办学校的教师不能参照事业单位标准缴纳和享受养老保险,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学生不能享有与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权利。
  (3)在对待民办教育发展问题上,不少地方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缺少长远、专门规划。有关民办教育发展的指导思想不甚明确,对民办、公办两类不同院校的目标定位、规模结构和发展重点缺少通盘考虑,民办教育某种程度处在盲目发展、自生自灭状态,存在较为严重的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
  (4)在民办教育扶持与规范上,相关部门职责不清、各自为战。如在推进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落实事宜上,对于资产过户过程中涉及到的贷款处理、规费减免和程序简化等问题,相关部门就存在严重的本位主义、互不买账乃至相互扯皮的情况,致使2006年底国务院办公厅部署的该项工作至今进展缓慢。
  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不在于描绘发展前景,根本的是要解决体制机制和权益问题。否则,民办学校的利益问题、管理问题必然会长期存在下去,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就是空话,民办教育成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的意愿就会落空。我们认为,要更好地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必须在“十二五”期间,从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入手,从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性政策入手,从根本上破除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性障碍。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适应民办教育发展需要,切实转变政府行政职能。
  在行政管理上,政府主要职责应是制定有关民办教育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制定民办教育发展规划,培育教育要素市场,依法对民办教育实施督导和检查等方面;而在院校层面,则应从过于微观、具体、细致的管理职能中退出,确保民办学校作为相对独立的法人依法自主办学,也即要允许民办学校自主招生、自主颁发文凭或学业证明、自主确定收费定价、自主设置专业及课程。
  2、加大教育执法检查力度,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各项公平政策。
  针对民办教育行政执法不得力、政府部门不作为的问题,我们建议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会同相关部门,近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教育执法大检查,对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教育规划纲要的规定,全面清查和梳理现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政府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与《民办教育促进法》不一致之处、及对民办学校的各种歧视性规定,报请国务院责成相关部门限期予以整改和纠正。
  3、贯彻教育规划纲要精神,组织制订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规划。
  教育规划纲要强调指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工作”。建议由教育部牵头,会同国家有关部门,以教育规划纲要为依据,结合民办教育实际,尽快组织制定我国中长期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规划,就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目标、规模、速度及实现的步骤、措施等拟订较全面、较长远的工作计划,同时就如何解决长期困扰民办教育发展的土地、信贷、税收以及教师退休待遇等问题,提出具体路线图和确切时间表。
  4、成立民办教育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建立部门合作与联动机制。
  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的落实及相关政策的制定,涉及诸多部门机构,需要统一协调。建议在国务院成立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国务院领导牵头,由教育、发改、财政、国税、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组成的民办教育工作协调领导机构,负责协调指导解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间的不衔接问题。与此同时,在民办学校的办学监管上,相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分工,建立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的合作与联动机制,积极构建政府依法管理、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教育工作发展格局。
  5、建立健全政府教育工作问责制,推动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规划纲要精神,放手发展民办教育,是推动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必由之路。而维护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则是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所共同肩负的重要职责。为了更好地将党和国家有关民办教育发展的重大部署落到实处,有必要建立民办教育政府工作问责制,将民办教育的发展状况纳入到各级政府及其分管领导的业绩考核范围,并辅以相应的奖惩措施和责任追究制度,以制度形式保证各项法律规定和教育政策贯彻执行到位,从而推动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和谐、永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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