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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发言:频频发生的特大火灾凸显出政府的公共安全责任
 
 

  回顾2010年,11月15日发生在上海静安区教师公寓、造成58人死亡的重大火灾事故给我们留下惨痛的记忆。而此前:
  ——7月16日,位于大连保税区的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原油罐区输油管道发生爆炸,造成原油大量泄漏并引起火灾。
  ——7月28日,原南京塑料四厂旧址,平整拆迁土地过程中,挖掘机挖穿了地下丙烯管道,丙烯泄漏后遇到明火发生爆燃。事故造成13人死亡、120人住院治疗(重伤14人)。
  ——11月5日,吉林市船营区珲春街商业大厦发生火灾,火灾导致19人死亡,另有1人失踪,28人受伤。
  以上这几起火灾,无一例外,都是重大责任事故,也并非是不可避免的。石油化工行业的管道作业,有工艺安全性论证,有严格的操作规范,有严密的现场管理,可是事故还是发生了。吉林商业大厦的火灾由电路老化而起,在人群密集的场所,为什么存在这样严重的安全隐患而排查不出?上海静安区教师公寓火灾是近年来罕见的群死群伤事件,而在事发前一个月,该工程曾被监理方查出“存在部分安全隐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
  与这种漫不经心的安全意识、粗疏的安全管理模式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每当灾难来临,当地政府都在第一时间启动了应急预案,争取“把灾害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人们不禁要问,与其忙于“救火”,有关部门为什么不下力气把公共安全保障做得更扎实一些,把安全生产的规定落实得更深入一些,把公共安全的防护网织得更细密一些?我们认为,面对严峻的公共安全形势,政府有关部门认识上有几个严重误区:
  第一,认为保障公共安全就是应对突发性事件。因此在具体工作中,忙于撰写应急预案上传下达;更有甚者,有些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被视为保密材料,锁紧保险柜。相当多的地方政府的应对公共安全的措施仍然停留在“事后处理”阶段,而不是“事先安全管理”层面。
  第二,认为只要领导重视了,明确了公共安全的责任主体,建立了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公共安全保障就万事大吉。这往往导致签订责任书、以文件传达文件、以会议传达会议精神等形式主义做法,而没有很好地贯彻公共安全的教育培训、演习、安全检测、监督检查和整改等实质性保障措施。我们常见的就是,每逢重要节假日,政府有关部门都要发出保障安全的通知;在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之后,都要发文对该类事故隐患组织排查。
  第三,认为只有涉及人数众多的场所、生产环节,才有公共安全问题。人数众多的场所,如学校、医院、影剧院、车站、机场当然要重点防范,确保安全,但是那些针对不特定人的危险情况,也应视为公共安全领域。例如,特种行业无证上岗和不按安全规程操作,再比如,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企业超标违法排放等,都应该看作是公共安全的重要领域。
  有数据表明,中国每年因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数以千计,经济损失高达六、七千亿元,相当于年新增GDP的近一半。假如说公共安全事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可以估量的,那么它所造成的无形损失是不可计算的。公共安全问题给人们心理造成的负面效应,会动摇民众对社会与政府的信任,这一损失要远远大于经济损失。
  各位委员,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社会建设,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今天,各级政府应确实把维护和保障公共安全,作为自身的重要职能。毕竟,生命可贵。“人没了,发展还有什么意义?”
  为此,我们郑重呼吁,“公共安全是政府最大的政绩”应该成为各级政府的发展理念,要切实做到:
  (一)把保障公共安全作为首要职能,作为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要据此检讨和重新设计有关公共政策,迅速实现政府保障公共安全从事后应对向风险管理转变。相应地,把保障公共安全按入行政问责范围,坐实政府的领导和保障责任。
  (二)加快公共安全立法,严格公共安全执法。适时修订刑法有关条款,扩大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范围,加大对危害公共安全的渎职行为和肇事行为打击力度。
  (三)改革公共安全管理体制,整合消防、交通、民政、教育、文化等多个工作部门,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统一协调、齐抓共管的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合力。同时,在广大农村,要重点抓好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和学校安全保障。
  (四)着力提升全社会应对公共安全事件的实践能力。政府要尽快完善公共安全的预防和社会教育、培训机制,强化安全预警、安全教育、安全标准及其执行力度,加强社会教育和社会监督,提升公共安全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救助能力,以及普通居民的应对能力。坚持开展具有时效性、针对性的消防等安全应急演习。
   总而言之,有人说,最高明的大夫不在于他能治多少大病,而应属于那些能够指导人们平时不生病或少生病者。中国古代也有“夏则资批,冬则资舟”的遗训,因此,在保证公共安全方面要有一定的前瞻性,要预防为主,把防止事故灾害的发生,作为维护国家百姓生命财产安全的头等大事来抓,并尽心竭力地抓实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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