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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杰委员:多措并举,进一步提升“醉驾入刑”的实际功效

  案情:据悉,自“醉驾入刑”以来,截止20111230日,在8个月内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案件3.8万起,较去年同期下降45.3%,很多一线城市的下降幅度均超过50%。其中,因醉酒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708人,较去年同期减少25人,下降3.4%。可见,通过刑罚手段严厉打击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举措,切实发挥了法律的教育惩戒作用,公民的守法意识明显增强,治理成效已初步显现。然而,我们必须看到,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在司法实践层面,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解决。归结起来,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大量适用缓刑,没有起到“醉驾入刑”应有的震慑和预防效果。《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酒驾驶者规定了“处拘役,并处罚金”的惩罚,而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不符合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时所要求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一条件。所以,在查办醉驾案件时便无法适用逮捕,而是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进而,到了审判阶段,法院通常都会对这类被告人宣告缓刑,造成缓刑适用率居高不下的局面。据《检察日报》(2012214日第2版)报道,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已判决的25起“醉驾”案中,在案发后,被追诉人均无一例外地被取保候审,且在判决时被适用了缓刑,审前羁押率为零,而缓刑适用率竟达到100%。根据原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还可以对驾驶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而现今如此高的缓刑适用率,再加之很多案件因“情节显著轻微”之由而不予追究,这样,与入刑前相比,在实际惩处强度上,反而还呈现出一种更加弱化的趋势。因此,这便很难对诸多非国家机关和非国有企事业员工产生足够的威慑作用,故而,实践中的涉案者也多为这一人群。

  二、对醉酒驾驶的查获力度仍显不足。从公安交管部门查获醉酒驾驶行为的途径来看,民警在路面执勤中查获的数量仅占被查获总量的63.3%,其他案件多是因发生交通事故或通过群众举报途径而查获的。而从发案时间来看,多数“醉驾”案件都集中在夜间或凌晨,尤其是晚上十点以后。因为,涉案人员一般都认为:夜晚时分,车辆、行人稀少,不会出事,也不易被发现。

  三、对逃避处罚者的责任无法认定。实践中,“醉驾者”逃避处罚的现象层出不穷、且花样繁多,最典型的做法就是在事故发生后先逃离现场,待酒精完全挥发后再投案,而此时司法机关已无法确定其驾车当时的血液酒精浓度。 如此,对这类人的责任便无法定性,只能眼睁睁看着犯罪者逍遥法外,司法活动陷入了极其尴尬的境地。若任其肆意发展,醉驾者必争相效仿,从而对法的权威构成极大挑战。

  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委员认为,我们须采取以下措施积极应对:

  1)对“醉驾如何适用缓刑应由“两高”在总结个案的基础上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规定“醉驾中缓刑的适用条件,将实刑作为常态,缓刑作为例外;(2)对恶意逃避查处的驾车者,一旦归案(如凌晨逃匿,清晨到案的)仍被鉴定为酒驾或醉驾,则恶意逃避行为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中的从重处罚情节;3)公安交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主动查处的力度,可见,公安机关对醉酒驾驶的查处方式可机动灵活,对“醉驾”频率出现高的时间和场所有针对性的查处。建立查处“醉驾犯罪”的常态化机制,不能运动式地集中在某几天,对醉酒驾驶的查处方式可机动灵活,对“醉驾”频率出现高的时间和场所有针对性的查处。尤其是夜间执法,更要引起足够重视,可通过电子视频捕捉疑似“醉驾”的车辆,再派出附近警力拦截,让“醉驾者”无处可逃。(4)要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加大“醉驾入刑”的宣传力度,使更多的人知悉这一立法规定,在宣传方式上,要力求灵活多样;在宣传程度上,要争取全面、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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