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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爱兴委员:关于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提高集中供养率的提案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农村中最困难、最特殊的弱势群体,在保障农村最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历来都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特殊关照,民政部为此做出了诸多努力。由于受多种因素制约,目前,我国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还比较低。主要原因有:

  一是农村敬老院总体数量不足,供需矛盾突出。目前,全国现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554万人,而集中供养机构仅3.1万所,集中供养率仅31.1%。以宁夏为例,有供养对象16462人,其中,五保老人10501人,占五保对象的63.8%;未成年人2089人,占12.7%;残疾人3850人,占23.4%,但农村五保供养机构仅73处,供养床位5672张,其中入住五保对象4588人,集中供养率仅为27.8%,远远低于沿海地区和中部地区。许多散居五保对象要求进入机构养老,但迫于农村敬老院数量少、床位不足,难以满足这些五保老人需要。

  二是农村敬老院管理体制不顺,运转维护费用难以落实。目前,农村敬老院均为非法人实体,性质不明。根据民政部1994年出台的《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农村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被确定为“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使本来由国家投资兴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却不能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事业单位登记,造成敬老院性质模糊,无法落实运转维护费用,部分敬老院年久失修,设施陈旧,很难有效地保障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

  三是农村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还比较低。目前,多数敬老院的管理工作由民政干部兼任,工作人员多为聘用的当地农民,人员少、待遇差,且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低,直接影响到敬老院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125号)》和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0]第37号部长令)),加快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建设,提高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弱势群体的关心和照顾。为此,建议如下:

  1.进一步加大对农村敬老院投资建设力度,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列入国家“十二五”规划中养老服务体系专项规划,采取以政府投资为主,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作为补充改善敬老院条件,提高集中供养率。

  2.理顺农村敬老院管理体制,将敬老院纳入事业单位法人管理,按照入住人数的10:1或8:1的比例配备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由财政核拨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险。

  3.对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农村敬老院建设予以重点支持。

  4.督促各级政府将农村敬老院运行管理费纳入财政预算范围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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