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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崇委员:关于把生态补偿原则入法的提案

  改革开放以来,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对生态环境都在进行开发利用。但是,以前我国对生态环境的开发利用走的“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老路,所以,使生态环境保护形成了恶性循环的状态。 

  在全国第六次环保大会上,温家宝总理讲话强调:“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排染谁付费”。之后,当时的国家环保总局出台文件对这一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护。 

  但是,生态环境保护的根本问题尚未解决,致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成效受到影响。究其原因,是现有的政策法规尚未对接受补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不仅使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不健全,而且将使生态环境持续恶化。具体说,就是生态保护的一个显著特征是保护者不一定是受益者,保护者与受益者处于分离状态,即是保护者与受益者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如南水北调的源头,是陕西的安康、商洛和汉中三个市,源尾则是北京市,前者是保护者,后者是受益者。这种特征使得保护者原完全愿意因保护生态环境使自己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受到影响,而其他地区却无偿享受生态保护的益处。 

  如果生态保护的经济效益和发展的机会成本等损失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和经济援助,使其经济损失,控制在生态保护者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生态保护者就能够积极进行环境保护,从而使生态环境得以保护、恢复和改善。 

  因此,特提出如下建议: 

  加快生态补偿立法,确立“谁保护,获补偿”的法律原则,并且明确保护者即生态补偿接受主体的义务就是保护好、保持好生态环境,确保生态安全其权利是接受补偿主体的补偿。这样即可平衡相关者的利益冲突,又可保护和激励环境保护者的行为,使生态环境不断持续得到保护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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