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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建人委员:关于制订《全国养老机构管理条例》的提案

  我国人口老龄化正在深入发展。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大陆地区人口中,普查时60岁及以上人口为1.78亿人,占13.2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19亿人,占8.87%。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2.93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1.91个百分点。预计2050年国60岁以上老年人将占三成,达31%。随着人口平均寿命的延长,高龄化程度将逐年加重。同时,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进入老年,空巢老年人将进一步增多,社会养老服务供需矛盾更加突出。

  老年人口基数大、高龄老人比例高、空巢老人逐年增多、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等特征日益显现,而我社会化养老程度不高,现有的社会养老服务无论是供给总量、资金投入、社会分布、服务水平,还是政策落实、监督管理等方面都明显滞后难以满足快速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进一步完善养老法律制度,建议国务院尽快制订出台《全国养老机构管理条例以此规范养老机构的管理,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养老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养老机构的宗旨、职责、工作方式与标准。

  (二)养老机构的性质及法律地位。

  (三)各类养老机构设立的条件及审批程序,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机构。

  (四)政策扶持,鼓励民间投资开办养老机构的规定。如对民办养老机构的奖励制度、税收优惠等制度的规定。

  (五)建立养老机构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六)建立护理人员的准入制度、法律地位及职称和福利待遇的规定,职业道德规定。

  (七)明确住养老人、老人家属、托养人(送养人)保证人各方的法律地位以及在养老服务过程中相互的权利义务规定。

  (八)养老服务合同主要内容的规定、护理等级标准、住养服务费用的收取。

  (九)养老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养老服务机构的免责范围。

  (十)规定养老机构接受社会慈善捐赠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十一)养老机构自治组织的规定法律责任的规定

  (十二)明确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规定、违规处罚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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