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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国委员:关于进一步强化专业检察机制建设的提案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新的犯罪类型不断出现,尤其以“高科技、高智力、高复杂度”为特征的犯罪行为,对人民检察院的公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最高检《关于加强公诉人建设的决定(高检发[2010]15号》中明确提出了“加强专家型和专门型公诉人的培养,以专业化建设推动执法水平建设”,以应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的阶段给检察工作提出的新挑战”(“十二五”时期检查工作发展规划纲要)。

  以金融犯罪为例,2006年的顾雏军案,涉及到了并购重组、管理层买断、信息披露、资产评估等多个复杂的金融业务环节,如何从这些业务环节中发现问题所在并给予准确的政策和法律界定,对于案件的公诉效果起着关键性的影响。因此,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的专业水平建设,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基本的工作思路有三个方面,概述如下:

  一是建立指定管辖制度,将某一类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指定给特定的检察院办理,逐步在实践中提高特定检察院的专业水平和办案经验。如: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到证券行业的案件目前大多在上海和北京的中院进行审理,因此可以有意识地加强上海和北京市地方检察院在金融领域的专业性建设。

  二是引入检察官专业助理,在办理相关案件时与主办检察官一同工作,提供专业支持。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全国范围内聘请专业助理,对他们进行基础的检察业务培训。在处理涉及相关专业领域案件时,与主办检察官一道工作。

  三是与专业部门建立挂职制度,通过在专业部门的实践锻炼,积累知识。目前,证监会已经与法院合作,引入了职业法官兼职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通过两年左右的工作实践,熟悉证券领域的基本知识和处罚标准,为今后审理证券领域的案件积累工作经验。

  在操作上,可以从证券、保险等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的领域开始,逐渐扩大到其他专业性较强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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