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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制定船舶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的提案

  船舶对大气的污染主要来自于船用柴油机废气中夹带的氮氧化物和硫氧化物、船舶所使用的消耗臭氧物质、船上焚烧以及所载货物所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此外,船舶的氧化氮排放量占全球总量的7%。船舶排放污染物不仅影响地球的气候,而且有害于人们赖以生存的大气环境。我国是船舶运输业的大国,因此加快制定船舶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是我国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

  我国是能源消耗大国,船舶运输行业是能源消耗和污染气体排放的大户之一,也是耗能和排放增长较快的行业。交通运输部“十五”节能情况事项调查结果显示,“十五”期间,船舶运输平均每年消耗燃油1366万吨,排放二氧化碳4000万吨。我国现有1.8万公里大陆海岸线和12.3万公里内河通航水道,随着近年经济的快速发展,航道条件的不断改善,水路运输业有了长足发展。在水运业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污染气体的高排放,再者,在水运发达的两岸也是经济发达地区,也是污染气体排放的较大的区域,因而,严重影响了人民的生存环境和身体健康。

  从全国范围来看,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1、国家现在对车辆的尾气排放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全国各地交通部门相继出了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机动车的尾气排放得到了较好的控制,但对船舶的污染气体的排放防治却相对滞后,船舶和港口设施造成的大气污染日趋严重。部分地区虽然出台了有关规定,但仅对新建造的船舶提出了控制要求,实际效果欠佳。目前国际上为防止和控制船舶对大气环境污染,国际海事组织(IMO)出台的“73/78公约”附则VI已于2006年8月23日正式对我国生效,2008年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通过了MARPOL公约附则VI修正案。我国目前现在没有出台针对营运船舶的污染气体排放的相关规定,因此,船舶运输业也成为了造成港口城市和内河区域空气质量恶化的最大污染源。

  2、我国的柴油品质相对欧美和香港的品质较差,油中杂质也较多,加上现在内河航运已经出现以个体和私营的运输为主的局面,而他们的营运船舶的设备状况较差,因此,导致了污染气体大量排放居高不下。

  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牵头组织海事、交通、船检、渔政等单位和部门组成专门的机构,研究在国际公约和国家海事局已经颁布的规定基础之上,参考2008年MARPOL公约附则VI修正案,对船舶尾气中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悬浮物含量提出的排放标准车辆尾气排放的相关法规,充分考虑到我国营运船舶的现状和经济发展的要求,提出减排目标。针对船舶的特殊性,制定详细、适合国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放规定”,并将船舶进行分类,分别制定排放标准。

  2、通过立法,明确环保、海事、交通、船检、渔政等行政和技术管理部门的责任和权利,避免在执法过程中的职责不清和相互扯皮推诿。

  3、船检和鱼检部门结合营运船舶的年度检验,对营运船舶进行大气排放检验,并出具相关的检验报告。海事部门和渔政部门根据报告发放“大气排放合格证书”“大气排放合格证书”可规定为海事部门和渔政部门对营运船舶进行年度安全检查的必查项目。

  4、由环保部门牵头,海事、渔政负责开展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检测机构及燃油检测机构认证工作,建立合格可信的检测机构名单。建立专业的检测队伍,配备专业的检测设备,可对大气排放有疑问的并取得“大气排放合格证书”的营运船舶进行临时性的检查。

  5、根据减排目标,促进炼油企业按相关标准改进柴油品质,同时也促进船用柴油机生产企业对柴油机的排放进行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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