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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试点中发现的问题的提案

发布时间:2015-03-02  来源: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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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四中全会确定的重大的司法改革措施。这对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对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的干扰,保障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大意义。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

  近期,上海、北京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挂牌成立,标志着此项工作开始试点启动。但从试点范围和格局设置来看,与四中全会精神和社会期待相比,尚有距离:一是试点区域仅限于本辖区内跨区、县,没有解决省一级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跨行政区划的区域范围过窄。二是试点的案件仅限于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数量极为有限,且管辖的案件多为本辖区内的案件。三是依托铁路司法机关设立的“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其基层院却被排除在外,这不仅冲击原有铁路司法系统内部的组织管理结构,也未充分利用铁路司法系统既有的全国范围内跨行政区划的优势。

  为此建议:

  一、“跨行政区划”不能仅限于跨市、县(区),要建立全国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院和检察院。目前,我国按省、市、县(区)三级行政区划设置法院和检察院,对审判权、检察权的干扰,在市、县(区)一级存在的,在省一级也同样存在。因此,下一步非常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

  对一些重要案件、特殊领域案件交给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来办理,可以更好地体现和加强最高法、最高检的领导。同时我国现在很多领域,如铁路、民航、河运、海运、海事及部分央企都在全国范围内按片区设立有分支机构,由于这些单位跨行政区划的属性,使得地方司法机关对其管辖、服务不便,监督不力的问题比较突出。而按照相应的片区跨省设立法院、检察院,将有利于对这些单位的司法管辖及司法服务。

  二、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从法、检工作的特点出发,分别设立。设立时要从实际情况出发,讲求实效,避免形式主义和浪费。目前,法院系统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单独按片区设置了海事法院,今后还要按片区设置了知识产权法院、行政法院等专门法院。如果专门设置与之一一对应的检察院,由于工作量的关系,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从节简、高效的原则出发,完全可以设立全国范围内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检察院,统一对本片区专门法院的诉讼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同时对最高法院已启动设立的巡回法庭,其监督工作,最高检难以完全顾及到,可由跨省、按片区设立的检察院代行部分职责,其管辖可以借鉴原来铁路司法机关、海事法院的管理模式,委托中级法院和检察分院所在的省管理,或直接由最高法、最高检领导。

  三、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要充分、合理利用好现有铁路的司法资源,减少改革成本。目前,有关方面已明确依托铁路司法机关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一是铁路法、检系统按铁路布局设置,具有天然跨行政区划的属性,是唯一覆盖全国范围的司法机关;二是铁路法、检组织机构配套健全、体系完整,有17个中级法院和对应的检察分院、59个基层院,且都处在交通中心城市,只要合理改造、调配就可以运作;三是由于铁路转制和经济发展,铁路司法系统管辖的传统案件大幅下滑,将其改造为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可以有效利用其司法资源,实现资源合理配置。操作上,可将现有17个铁路司法机关缩减到八至十个片区。但目前有的省院从本位角度出发,还在积极争取设立新的铁路法院、检察院。特别是近期最高法、最高检新批准个别省院设立铁路中法和检察分院后,形势变得更为复杂。从顺应改革方向,减少改革成本出发,应在新的改革方案出台前,保持现有的铁路司法机构和队伍稳定,维持现有的业务管理模式不变,不再随意增加或撤改现有组织机构,待新一轮改革进行时统一调整。

作者:     责任编辑:张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