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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修正,怎可与政协、党派无干?

发布时间:2015-03-10  来源: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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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政协会议的议程,3月9日上午,委员们要讨论立法法修正案草案。8点40分不到,俞金尧委员就来到了讨论现场。

  “今天讨论的议题很重要,但不知为什么昨晚没有拿到修正案的文件,因此今天早些过来。要先把文件看明白了才行,不然发言肯定发不到点子上。”也许其他委员也和俞金尧想到了一块,离会议开始还有15分钟时,会议室里就已经坐满了人,没有交谈,只有纸页翻动的声音不时响起。

  为了让大家看得更仔细,主持人姚爱兴又特意将会议开始时间推迟了半个小时,9点30分整,民进中央常务副主席罗富和首先开了口。

  “草案37页右下角的部分说,法律案件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基层和有关群众代表、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有关专家等方面的意见。我注意到,草案中有关征求社会意见的类似表述有好几处,里面提到了群众代表,提到了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唯独对政协和民主党派只字未提。”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提出,从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和社会组织协商七个渠道来推进协商民主,立法协商也是协商民主的一项重要内容,政党协商和政协协商理应成为其重要渠道,但这一点,似乎被立法法修正案忘掉了,不应该。”罗富和摇了摇头。

  “我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民进中央副主席朱永新接过话头,“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是我国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而立法协商属于政治协商,只提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而不提政协和党派,实在是让人无法理解。”

  “我觉得这是一个很好的意见,我们可以以民进组或者党派的名义提出书面意见,也可会同其他民主党派一起。这不是一个小问题,是否能在立法法修正案中被提及,对民主党派今后作用的发挥将有很大的影响。”赵光育委员说。

  “我同意。”李和平委员抢过话筒。“这不是在争权利,这是为政协和党派在日后立法协商中发挥作用寻求法律保障,也是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必要过程。”

  委员们在发言时,罗富和一边听一边在电脑上查阅着什么,李和平的话音刚落,他便再度开了口:“我刚才现场查询了一下,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曾提出,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

  “太好了,这可以成为我们建议在立法法修正案中体现政协和民主党派作用的理论依据,写在书面意见中。”找到了有力佐证,罗黎辉委员很高兴,其他委员也兴奋了起来。“我就说嘛,立法法修正怎么会与政协和党派无干?”或许,这本不该成为民进组委员的困惑。

作者:吕巍     责任编辑:于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