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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缺位导致学校权责不清

发布时间:2015-03-16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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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60多页的有关“加强教育法治、推进依法治教、保障教育改革发展”的建议,是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代表今年最想传达的“两会声音”。

  “我国有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200多万所,但至今没有一部学校法对学校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这是教育法律体系的重大缺陷。”从事教育工作30多年,周洪宇发现,学校在事故纠纷处理上,陷入了“闹得凶赔得多”的恶性循环,什么应该负责、什么不应该负责等问题已成为学校方面的重大困惑。一些长期从事校园安全事故纠纷处理的相关人士表示,出了事故,学校几乎要承担无限责任。

  不少教育界代表委员的经历佐证了这一观点。华中师范大学党委书记马敏委员曾在该校当了6年校长。那几年,作为法人代表的他经常接到出庭通知,有学生学游泳发生意外的,有在校生病去世的,还有私自外出游玩发生事故的。由于法律缺位,没人能说清学校要承担什么责任、多少责任,官司“逢打必输”,就是因为无法可依、权责不清。

  周洪宇指出,学校承担责任应该是依法、有序的,不应该是无序、无理的。我国当前缺失学校法等重要法律,学校与老师之间、学校与政府部门之间、学校与学生之间都存在法律上的模糊或空白地带。

  “世界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加强和完善教育法治体系,以此来保障国家对教育要求的实现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周洪宇介绍,教育部此前出台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但这只是教育部门的规章,约束力不够,建议加紧制定学校法,解决学校办学与发展的权利和义务问题,明确界定学校与政府、学校与社区、学校与校长、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等方面的多种教育法律关系、权责边界,为现代学校制度建立提供根本保障。

作者:邓晖     责任编辑:张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