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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盟中央: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多党合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
 
 


  一、多党合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确立和发展

  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五一口号”,号召“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各民主党派纷纷通电或发表公告,热烈响应中共中央的历史性号召,并于当年下半年接受中共中央的邀请,相继派代表分赴河北省平山西柏坡解放区和哈尔滨,后又汇集北京参加筹建新中国的工作。1948年各民主党派响应中共“五一口号”,是我国民主党派公开宣布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共产党亲密合作,共同为建立新中国而合作的重要标志。这在多党合作发展史上,具有历史里程碑意义,表明中国民主政治和政党制度建设拉开了序幕。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正式确立。

  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八字方针,从而在根本上解决了民主党派的发展前途问题,进一步确立了社会主义条件下我国多党合作的基本格局。在改革开放新时期,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明确多党合作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个特点和优点,并把八字方针发展成为十六字方针,“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更充分昭示了赤诚相见、真诚合作的政党关系。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局势,进一步提出必须巩固多党合作的政治格局,制定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并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写入宪法,推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逐步走上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中共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坚持推进我国多党合作事业健康发展。中共中央先后制定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两个文件,这两个文件是指导新世纪新阶段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中共十七大报告指出,“要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同民主党派合作共事,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更好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选拔和推荐更多优秀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提高参政议政实效”;“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1〕明确了坚持多党合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表明我国多党合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将达到新的高度,理论政策、法律制度和合作实践都将取得更大发展。

  二、中共中央〔2005〕5号文件是多党合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邓小平同志讲过,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长期性和稳定性。〔2〕

  在2005年新春座谈会上,胡锦涛同志明确提出,“要坚持推进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在坚持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不断研究多党合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多党合作的新机制新方式,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内容更加丰富、机制更加健全、程序更加规范。”指明了多党合作制度发展完善的方向。

  中共中央〔2005〕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是在认真总结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理论成果和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推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纲领性文件。
  
  中共中央〔2005〕5号文件对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原则、内容、方式、程序等作了科学规范,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理论观点和政策思想。比如,明确了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概括了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必须坚持和遵循的一些重要政治准则;提出要坚持把发展作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根本任务;完善了对我国民主党派性质的表述;进一步明确了无党派人士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中的地位、职能和作用;完善了政治协商的内容、形式和程序;进一步提出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参政议政作用;丰富了民主监督的若干理论和政策;进一步提出要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明确了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对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领导,等等。这些都为保证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多党合作事业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政治规范和政策依据,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新局面,必将产生深远影响。这个文件本身就抓住了多党合作制度建设的本质和中心。中共中央颁布的这个《意见》着力于“三化”建设,体现出鲜明的求真务实的精神,着力推进多党合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

  制度建设是一个内容非常丰富的概念,包含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制度是组织起来的程序,是社会活动的一种规范化系统。”“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之间是紧密相关的。在推进多党合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这个具体的语境下,可以说它们是层层递进、不断细化的过程;规范化、程序化是为了更好地制度化,是为实现制度的功能提出的更加具体的要求。所以,规范化、程序化本身也是制度化的表现,是制度化的进一步强调。规范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实际工作中的落实。”〔3〕

  多年来,中共中央坚持重大问题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中共中央、国务院每年召开或委托召开几十次民主协商会、座谈会、情况通报会,就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大问题,广泛征求非中共人士的意见建议;坚持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科学规范政治协商、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重要人事协商和重要情况通报制度,多党合作运行机制更加健全,多党合作制度更加完善。

  坚持推进多党合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也是履行参政党职能的重要保障,同时对参政党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各民主党派在多党合作事业中的地位更加重要,任务更加明确,履行职责的空间更加广阔,积极性更加高涨。

  三、民盟履行参政党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

  总结民盟近年来在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做法和经验,我们也深深认识到必须注重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履行职能的有效性。

  “加强制度建设,为盟的工作科学规范提供保障。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实际需要,不断推进民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程,逐步建立起一套适合民盟特点、有利于工作科学规范的制度,使民盟工作的制度化建设跃上一个新台阶。制度建设要善于总结经验,注重可操作性,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制度的落实。”〔4〕

  一、我们选择一些国家战略性的、基础性的重大课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是民盟的传家宝。在调研的基础上,着力在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的政治协商中有所作为,使我们建立在调研基础上的一些意见、建议,能够进入中共党委和政府决策层的思想。

  政治协商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进行,这不仅扩大了各民主党派政治参与途径,拓宽了政治意见表述渠道,而且加强了中共和参政党的密切合作,增强了各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意识。各民主党派可以利用自己的党派优势,通过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的政治协商,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广泛的力量支持,为实现社会和谐提供重要政治保障。

  在过去的5年里,民盟中央曾经参加过70多次高层的协商会和座谈会,其中一半左右由总书记和总理主持召开。所以我们的建言献策非常重要。在过去的5年里,我们曾经有22封写给主要领导的政策建议信,这些信围绕我们国家的主要中心任务,都得到了中央的批复,很多项目得到了落实。

  二、在工作中求机制创新。发扬民盟的优良传统,发挥整体优势,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我们把人民的利益作为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建言献策,认真履行参政党的职能,推动我们国家的科学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除了在中央层面的调研课题以外,还会用招标的方法发动省级组织参加调研,有些是上下联动,有些是省和省之间联合调研。为更充分地反映社情民意,全盟不断完善信息工作机制,形成了信息来源保障体系,各项工作建立起相应的规章制度,各个环节都按步骤、按程序开展,可以有效避免随意性,更好地发挥特点和优势。

  三、拓展为经济社会服务新的领域和新的形式。要从支边扶贫,主要是做一些脱贫方面的工作,把它转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样一个轨道上来。要突出社会服务工作的重大属性以及我们做的这些工作有一定的示范意义,推动整个社会关注农村、关注义务教育、关注弱势群体。 

  四、加强自身建设。要提高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要把民盟建设成为一个高素质的参政党,领导班子建设是关键,用领导班子建设来带动整个民盟的队伍建设。同时加强思想、组织、制度建设,逐步提高民盟作为参政党的素质,更好地履行参政党的职能。

  各级盟组织建立、完善各项制度,促进民主集中制的贯彻落实,推动参政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盟中央陆续出台了关于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组织发展、基层工作、省级委员会领导班子制度建设等一系列文件,加强了对各地组织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制度规范。同时希望通过与执政党的共同努力,今后民盟能够有更多的优秀人才参加到司法机关和政府里工作。

  为加强机关建设,盟中央和地方组织巩固机构改革的成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服务意识,开展公务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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